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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有奖讨论)国内居民到香港生育第二胎是否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先举个例子:某政府官员,已有一孩,不具备生育二胎的条件,现在老婆在香港又生一孩,不在国内上户口,取得香港合法身份证及永久居留权,但此事被人向组织部门举保,大家想想该官员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还是算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呢?
答案显然是不言而喻的,肯定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被开除公职的。
有人就疑问,那既然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为什么那么多国内居民跑去香港生育,没有人处罚他们呀?
这个是实践中执行的问题,打个比方:开车闯红灯了,这个肯定算违法了吧,但没电子眼,警察也没抓到,所以没被处罚。但不能说没被处罚就没有违法。同理,不能说没有被处罚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当然,目前应对赴港生子的漏洞,手段仍然有限。“孩子在香港出生、不必回内地上户口,是否超生无从查证。因此,处罚也不太容易进行。
有人认为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一个原因是人家没在国内登记户口,不受国内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约束。请大家深想,如果以登记户口为判断标志的,那么国内那些没登记户口的超计划生育的孩子,都可以不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了。这答案显然又是不言而喻的,肯定算违反的,因此,不能以是否在国内登记户口为判断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因此,法律规定的判断标准是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不论在哪个地区生育和是否登记户口。父母作为生育的主体都是内地籍公民,而他们选择到香港生二胎就可以认定为是一种规避行为,既然是规避就意味着已经构成了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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