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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2008年4月1日进入公司,直到2010年3月公司都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和买社保。今年1月公司其他同事闹罢工,都没有继续上班了。公司招了一批新人,现在就只有我和另外一个老员工。今年3月1日公司和我们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社保也买了。我和另外一个老员工要求补签前两年的合同和补交前两年的社保。公司同意补签了但是说去社保局咨询能否补交后答复是时间太久不能补交了,以现金方式补了我们20个月的社保6970元。3月1日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是补签从2008年4月1日到2009年3月31日。期限是一年。公司落款是2008年4月1日,在我的要求下批注了实际签订日期为2010.3.1几个字。我签的日期是2010.3.1.然后第二份是从2009年4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落款日期也签订的2010.3.1。另外还有两份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 1.乙方(XXX)月工资XXXX元。 2.XXXX元工资包含当月的所有加班,即当月每天8小时以外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以及法定节假日八小时以外加班。 3.乙方加班要按照甲方(某公司)的生产计划量所要求的加班时间去工作。 有事需请假,批准后方可休息。 4.乙方不得擅自把工资信息透露给人何人,否则视严重违反公司及公司成都库房管理之规定,所产生后果自负。 5.此工资标准为不定期工资标准,随生产任务量减少、公司效益下滑及工资标准改革而变化。 6.此工资标准自2010年4月1开始执行(即2010年4月份工资按照此标准发放)。 7.2009年5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工资已按照原来工资核算办法执行完毕,结清,与此新定工资标准无连带关系。
另一份是关于补偿社保的 计算了当地2008年和2009年的公司应缴部分。 共计6970元。 还有最后一条:此赔偿为终结赔偿。
这两份合同以及补充协议我们都签了。因为我们两的公司比其他人高将近1000元。公司要求我们保密,我们也是这个想法,不想引起不必要的同事间的不愉快. 其实全公司都知道,只要一有机会,公司最先踢掉的就是我们两个老员工,因为待遇不同不好管理。但是谁想,公司自己把这个消息透露了出来,现在因为工资问题和同事闹的很不愉快。说老员工又怎么样,凭什么公司比他们高,他们事情也没有比我们老员工少做。 在公司处处受到排挤,做的很不愉快。公司除去春节整年放假不到10天,我和另外一个人08年4月进入公司至今两年多从未请过一天假,迟到早退都没有一次,我自认为我对待工作认真负责。去年12月公司最困难的时候,所有员工都罢工的时候我们留了下来,还记得当时没日没夜的做事,公司领导态度也很诚恳,因为新人什么都不懂,需要我们教他们。但是现在过了半年,各方面运作都已经稳定了,公司这种做法真的让我们很愤怒。没签订合同的时候怕我们投诉,怕赔偿双倍工资。现在一签订了,就想办法排挤我们想让我们自己辞职。工作不开心真的不想继续做了。我想问问懂法律的朋友,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忍气吞声?或者只有辞职了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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