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劳部发(1995)236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1995年05月23日),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 f% Y0 ]1 Y 我的问题是: / r* ^6 s, Z$ Q
1、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抑郁症是不是按精神病对待?
( P! c! z4 ]: a/ G, b 2、精神病的医疗期是不是也按(劳部发〔1994〕479号)《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这样医疗期就是3—24个月,最长是24个月(并不是是最少24个月)。 6 _1 z j) I- V
3、适当延长也得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也就是说企业有不同意延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