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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一条第二项就会清楚——“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1 G0 W) d6 t. b7 }. Y+ @, Y
所以三个月已满。该员工医疗期到期。7 c3 \$ c7 _/ G% Z" F
7 S4 b$ z; {; L3 V4 s, p
什么是医疗期呢?它是指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 H5 W9 B- G/ E& T2 d2 L" G
国家法律法规对医疗期作出规定,主要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劳动者能够有适当的治疗期限,避免出现员工只要生病、企业立刻解约的现象。
{# N+ g2 j) } 与此同时,医疗期的规定也顾及了企业的利益。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这个条款旨在规避企业风险,防止企业因员工长期患病背上长久、沉重的负担。所以说,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兼顾企业的利益,目的在于取得劳资双方之间的平衡。
5 s( r+ k# E2 Y3 s0 t7 c6 v! h 医疗期的长短,事关劳资双方的利益,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问题。我国原劳动部于1994年专门发布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中的第三条和第四条,完整、明确地规定了医疗期的计算和确定方法。
\4 f+ `: L3 N* L% B 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企业应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3 n* U/ {- J. ?1 k6 B+ D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的第二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I. z" W" p/ k! x/ x/ t$ G
对于第四个问题,想问一下,医疗期满,他的合同是到什么时候的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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