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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有关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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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16:16:1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朋友今天打电话问我有没有关于企业职工法律知识培训方面的课件,我被难住了,只听说过政府机构普法,到没听说过有企业自己要开展法律知识培训!$ w# d9 v' s7 B& K6 N  r
原来朋友的公司500多人,经常发生打架事件,最近又发生了一次比较严重的伤害他人身体事件!所以老板想给员工讲一堂法制课!
. ]! b1 _; w" e! M: v1 q不知各位中人网的同志,有谁有这方面的材料或好的建议,我在此恭候大家的佳音,多多益善!先谢谢了! 1 o' [- T" F7 S! H. i
本人的邮箱:xiaohehj@sina.com
7 H- p# s! N' Y$ r  S0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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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7 19:18:46 |只看该作者
我们也在做,培训需求调查还不知道怎么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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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9:38:15 |只看该作者
我公司也在准备组织一次相关培训,我打算先做一个调查问卷,根据调查问卷情况邀请公司的法律顾问进行针对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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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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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5 22:40:10 |只看该作者
请法院 的 人 来 讲课!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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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2:20:0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 S: b8 x; f* }/ x: V( E2 c: X  m
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b- k7 O0 |9 e4 G" `! s; \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0 R0 ?& J# L& i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0 {6 {! T( \/ \4 S4 z5 s" I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5 f' I1 j# x' O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n' t- d; f; s: O- s( w
第三十三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Y1 ~& o, [7 }  r& y7 l7 x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5 N. E. V' S; D& b- d2 x' G# e第八十八条 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7 c, z/ v9 X; ?$ G) o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t0 x8 D+ L( x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 {+ j" m8 Q' Z# F  _6 X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 a" ?! i3 W. F: p
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 [$ p# q6 x" w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 _8 m7 U8 g8 C0 B. H1 z
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6 P8 x, s. F- p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 t( O- f2 D, K! G$ {6 t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5 B1 Y+ ~3 u6 l  X6 `! x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 k  M4 I1 G& ~& i3 {6 R+ o3 L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 l0 T( P' n. T2 X/ E) b0 v5 k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 j# k1 v! J6 V5 r7 Q" @6 v/ \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 x) c- y( g* t. Q6 J' x0 z( x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9 t* R) d6 U, A5 T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 `* p$ n5 i4 a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 p# F' V4 ~1 ]- M( R. I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5 e) q/ A1 Q6 k& d" Y& M" U6 w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w1 d6 i# V8 q% s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 x" l( A# a- K$ c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 f$ Q1 Z+ p; u! r  q0 r(一)结伙斗殴的;   p; L/ _# [: ^3 \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 m2 G# N( B3 ]: w3 ^& v! S7 f' f4 L(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 s5 N$ p* D* i2 B/ N(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k0 T) v4 W( L! P, g+ _  O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7 ?5 ^/ Z* v/ N& z1 q$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 m+ H/ ?5 @( X9 e6 Y0 p, W(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2 _- y. N+ k: R1 e
第三节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和处罚
/ l; B' L) ^' `$ J! D; ^- z. x) K
- u4 J( e( _9 s7 D: F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0 e+ x; g# i& b4 Y/ k; f/ \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 Z% R! R% A& r, y& d2 i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A) t  w4 R7 E+ c2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 L; ]; M; L( {/ k3 @4 o! |& b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 f! U( I# s2 z$ n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2 R' b' T- J) S(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7 I) n) S: m5 }. M2 D3 X) C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M4 ~6 Z8 \5 F1 p( 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6 N7 q! k5 g% M0 I# M(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 g; O2 {* E* Z7 B+ X0 H% `. O(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 p7 @' I' K2 z2 d4 F$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 h1 |$ M5 b0 z6 m1 b* ~

1 i+ }' g. _/ x* q: E# a8 u# U;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 R2 [8 C* O/ e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 S2 R8 I5 s" U4 p. d6 l  S" Y8 G(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5 F! R! i3 C0 U0 ^; G) R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P# Y# K( h1 T* A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Z$ R* n' ?  w* y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a- g$ p* N* m0 B2 s* |
# V4 v) j6 \) C# j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_0 n0 Z* }0 x5 s5 R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R3 o% {) \3 G: [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4 s2 S: G( e( J/ a* R6 p  i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C3 g) k" D( h  r. ]- L! C1 I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v3 j" J2 H) m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t& r. p; K$ M( Q: B- M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H0 W1 ~1 k: l$ s* X, \% D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4 T* L' K  U/ T- q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H1 R) j# ~/ f* k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5 A* v! r: E9 @3 `: Q' T7 y$ ~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2 o2 n7 u4 E; V$ x5 w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e1 N( F, M* h! p2 ]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b( P% ^# E2 y: Z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1 o5 B0 l. K' u( D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Y5 r2 h, L7 V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K9 J) q6 n1 y5 K! Q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 ^# ?" I8 W, c' p- M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h5 i* l/ |3 a& k! m( I7 j  }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8 P0 |( K1 _" \: b9 v- z0 j- S3 K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4 |+ `/ `: S% X2 H4 Q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L4 y% y) k, J5 v, i  犯前款罪,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x' v2 z1 e; G) ~0 C: N3 q. G: y5 i. M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 @5 G% c& {. m; A" A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k8 u" q7 P4 j% Q$ K) `8 r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g7 ]7 P. i6 k8 ]& z2 [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 F" Q& u+ F6 _# l% G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 X! C+ W& k6 u/ Y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7 T* a! N3 m1 b) Z0 S" \1 a$ b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G* Y1 A4 ?* M' z! N9 x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6 d: C2 N% p' d9 q: H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l, r- P* [& n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 Q" J( a/ V, C3 H/ z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 z0 y5 w- ]& ?- I) _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Q8 I6 S1 q1 K# I3 y( l  c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0 L6 b9 }9 i; G. p( `4 V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 T3 M0 P4 Q/ C6 o. Z, {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0 \5 p) V( _+ {' M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6 D- {; P. P9 W& F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 E+ w9 l6 N! d; F- W  第二百四十二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0 ]& t& Q: ^: f7 O6 j3 w* V0 y9 d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 `5 P" q/ K. j  第二百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 v! C" m; j* W8 U; S/ ^
  
- o& D8 X/ V& N" X9 y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9 A* H) Z: o; Q0 v/ S: h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K6 o# s: [' P; B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7 d3 H; a5 m- A1 ~
 3 E  V6 Z$ ^7 G* E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D! ?3 W( t7 x- i$ h$ R5 c8 b; _
 ! B* W0 p/ ?+ x+ a" C7 v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p! q. A" X; u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4 H, f$ f. C# M/ B# j2 t0 y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Y2 K5 M1 M( m! J4 N7 ?5 z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w4 n$ d/ `$ ]6 R7 z( `- `2 \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 i# _# |5 ]7 r* ^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 [8 f3 j5 U& z4 ]
  (一)入户抢劫的;
2 I" k: G! r1 z/ b. x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3 {  p5 x& |: |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7 D; h! M7 ^# q: x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3 A4 j4 I6 y2 c7 o; k1 f4 l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 }! ?0 u" V. b' _/ v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S& H- G$ V5 o* |/ {: P7 T
  (七)持枪抢劫的;9 k$ K  }1 m) S8 _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M+ q! q/ X  i0 W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 r. `' z, S6 w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4 s: a9 {4 P, ?. e7 u3 Y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f: K* d1 g" C. W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v3 Z1 Y0 M+ l9 ]4 P7 j. d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p8 ^5 I: z/ o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W& e: E! J6 V" l, Q4 z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 T' ?0 Q2 p- f
  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u9 ~( G/ f9 O) y/ M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 ^4 M" g/ C& g1 h# e  D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v0 @+ o" r5 z% m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7 [  B! u) {' C1 x* C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L1 U4 C; J  z, N0 _) q: u) t. `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k  }6 y4 _, z) @: u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a! ]. _8 |5 c5 K9 Z  第二百七十六条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_/ H$ I2 _3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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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12 12:19:3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叫朋友就讲些法条!' m# z4 |7 x% Y$ g9 J( {2 K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1 _' ]1 g- W$ |% c" w+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9 ?( X, q7 Q5 g/ X( e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z2 [  v/ o8 M5 \' R6 d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p; ^* ?) \2 T) u6 h' n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 q* c. V7 e! M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h* Z) U7 T) \$ q' F" O第九条 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 i3 A" p' B, I; f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T6 _# \+ G5 U; k& D) @
第十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7 R; z. ?$ f$ @. N3 d$ }3 N2 o  C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 ^  F5 \1 Q/ u+ I! A: z. M- Y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7 Y& o& U1 l8 Y" o; B8 a
第十三条 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6 R$ `2 ^, t) e1 |4 r( N第十四条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4 R' m3 [: Z' H, i' f) V. q
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5 v* H2 g8 g% s8 p& X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p# z. z& U  Z6 r. ~1 T3 N! V9 L! M, r3 F* f, u- X  Y4 \$ |
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2 W7 C) U8 R5 r" k9 [% K- `
第二十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A! R" U3 l4 H# t/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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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9 09:42:20 |只看该作者
制造型企业确实有必要进行这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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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ong + 2 我很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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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8 11:54: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HR们有的也是劳动法规方面的法律课件,但是看你的意思是要治安条例或者刑法之类的课件,HR们是不管这块的,可能没有这块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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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ong + 6 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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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7 22:46:21 |只看该作者
倒不如做个小册子,发放给每一个员工,当中分享一些随身都可以遇到的法律问题,分享一些过往员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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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ong + 10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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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7-7 16:48:07 |只看该作者
沙发?观望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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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tong + 2 也可以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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