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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申诉人曾某于1996年12月29日起正式在广东省南雄市环卫所工作,每天轮流上班时间为:(1)4:30-8:00、12:30-18:00(9小时);(2)4:30-7:00、8:00-12:30、18:00-21:30(10.5小时),每季度达3次以上工作时间超20小时,平均每天上班10小时,2008年至今月工资为950元/月。在这13.5年里曾某对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单位从未与曾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曾某多次提出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从未为其缴纳。4月9日,曾某按(2)种时间上班到一半后,组长通知曾某今后不可以在此岗位清洁,并要求曾某去所里。10点钟所里进行了开会,正式宣布承包成功,并要求员工签定完全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协议书(如,工资包含社保费等),曾某不接受。当晚正、副所长来到曾某家协商,给予曾某两个选择:一是去承包者那做,工资由承包者发;二是要么自己不干,给曾某三天时间考虑。2010年4月12日早上8:10曾某去环卫所办公室回复所长其决定,决定不去承包者那做,请求所长另安排岗位,只要工资由所里发就行,所长没同意,曾某没得选择,只有要求所里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于是在4月12早上8:40分左右曾某递交了辞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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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2 C/ B' O2 g安同学说:该案例看起来内容很多,实际上也就几个焦点,但看了一些解答,总觉得差强人意,当然,那也只是我对解答的个人观点,不一定正确。因此,特置顶本案例,期待更多喜欢员工关系与劳法版区的网友进行解答。个人觉得,如果有谁能静下心来分析本案例的法律关系并予以解答的,他对劳动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会有一个进步的,这也是置顶的另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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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7-21 00:27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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