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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22点以后加班要审批"
周斌
25岁白领胡新宇“过劳死”事件和华为公司的“床垫文化”,经媒体广泛报道后,读者的议论已经比较多了。据报载,事发后华为新闻发言人傅军表示:“虽然过度劳累与胡新宇死亡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但确实也有相关性,公司高层已经高度重视对此事的处理,公司也重申了加班政策,晚上十点以后加班要经过批准,不准在公司打地铺过夜。”其实傅军的以上这番话,也是很值得议一议的。
我们不妨从“过度劳累”这个词语议起。应当说,傅军的用词是相待讲究的,这个我们下面还会说到。据报载,胡新宇在华为日常的作息习惯是:晚上坐上公司近22点的班车,从坂田基地颠簸到关内的家中,到家时间已超过23点,然后早上7点起床去赶公司的班车上班。从今年4月初,胡新宇接受的研发项目开始后,他工作时间最长到次日凌晨2点左右,经常在实验室的地上依靠一个睡垫打地铺,早上依旧早起,8点钟吃早饭,9点钟打卡上班。可见说胡新宇是“过度劳累”的确不假。
但是,天天通宵打麻将也会“过度劳累”啊!当然,华为公司不会说他们为员工准备的人手一个的床垫,还有晚上十点左右的“宵夜”和班车,是为员工深夜打麻将服务的。顺便说一下,现在华为公司说公司规定“不准在公司打地铺过夜”,至于那些床垫是用来给员工午睡用的。哇噻,工作环境如此之宽松,这在全国恐怕也是屈指可数的吧?
现在回到“过度劳累”这个词语。大家知道,胡新宇死于病毒性脑炎,至于“过度劳累”与病毒性脑炎究竟是“因果关系”还是其他关系,老实说我也搞不大明白,但我觉得有关结论似乎应当由医生来下比较合适。华为公司不是医疗机构,他们为何要匆忙“公布”以上“结论”呢?让人有点费解。
不过现在公众所关注的,是华为公司的“加班政策”与胡新宇之死有何关系,对于这一点,傅军不会不知道,其实他也应该说“虽然过度‘加班’与胡新宇死亡不构成直接的因果关系------”才对,但是他非得避开“加班”这个词语不可。为什么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试想,如果说胡新宇从晚上十点到次日凌晨2点都是公司安排的“加班时间”,那公司岂不是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吗?应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的问题暂且不说,因公司违法用工而导致员工死亡的,不管是“直接的因果关系”还是“相关性”,那都是要受到严厉查处的,公司赔偿起来也大不一样,不能仅仅向家属表示一点“人道主义的关怀”。
众所周知,对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根据《劳动法》规定,需是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如果是劳动者自愿性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加班。所以傅军接着说:公司的政策是“晚上十点以后加班要经过批准,不准在公司打地铺过夜”。言下之意,即胡新宇的“过度劳累”实际上也是违反公司“加班政策”的,因而不应视为“法定意义上的加班”。
但是这样说还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胡新宇接受的任务必须是能够“不在公司打地铺过夜”也能完成的。如果有证据表明,胡新宇实际上只有“违反”公司的“加班政策”,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即公司并没有执行自己制定的“加班政策”,事实上仍安排了员工的“过度加班”,那么公司对于胡新宇之死还是难辞其究的。
另外,华为的这个“加班政策”本身,也是很有些问题的。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心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制。而华为的规定是“晚上十点以后加班要经过批准”,那么对于晚上十点以前加班又该如何处理?是只算“自愿性延长工作时间”,吃顿免费宵夜了事呢,还是指员工这种情况下的加班不必经过公司批准,到时候直接去领加班费就行?但愿是后一种情形。
最后我们想告诫华为高层,公司“晚上十点以后加班要经过批准,不准在公司打地铺过夜”的政策最好也改一改,合法的规定应当是:“法定工作时间以后加班要经过批准,不准超时加班。”同时也提醒广大白领一句:“千万保重你自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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