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一名Q员工,2005年6月入职,最近因连续早退旷工的问题,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准备与他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他提出要仲裁,请问,公司有赢的把握性吗?具体事情经过如下: 今年4月1日,A部门主管提出,Q员工因绩效成绩较差(可提供书面证据),向人力资源部建议辞退此员工。从4月8日起,部门主管再也没有给他分配工作了。于是,HR部将他推荐给两个部门,经这两个部门主管与他面谈后,觉得这名员工不适合,理论水平太差,操作能力欠缺。在这个情况下,HR部再次将他推荐给另外D部门,这个D部门主管勉强答应收他,于是,4月11日,Q员工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A部门主管也在调动单“调出方”上签字,准备让他去D部门上班。此时,经面谈,D部门主管却觉得这名员工不适合这个部门,没有在调动单“接受方”签字。所以,这次调动是失败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问题就出现了: 1)在D部门拒绝接受他的时候,他没返回原A部门继续上班,理由是A部门主管已在调动单上签字,所以,我与A部门没有关系了,这种说法,对吗? 2)从4月13日到4月28日,他每天上下班都来公司刷卡,然后,没人知道他的去向,造成每天上下班的假象,A部门主管和员工可以证明这段时间,他从未来过办公室,他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吗?(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可解除劳动关系) 3)他每天坚持上下班刷卡,查考勤记录,每天都是正确的,但他就是不回A部门工作,理由是与A部门已没关系了,他说:“在HR没有给我安排其它岗位的时候,我可以这样做,责任不在我?”请问,他的这种说法,有道理吗?(说明:HR部一直在努力给他换部门,可确实没有部门愿意接受,关于这一点,他本人也知道) 关于Q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想立即解雇他,不给任何补偿,合理吗?他坚决提出要仲裁,请问,公司赢的把握性大吗?如果不合理,应补偿该员工多少呢?(附:Q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6月—2011年6月) 本帖最后由 风雨竹 于 2010-7-28 12:50 编辑
" m6 W3 g; o; m
% n( p9 u+ s/ i `8 t7 S0 C: C5 p, w' 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