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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名员工能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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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7 09:26:5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公司一名M员工,2005年6月入职,最近因连续早退旷工的问题,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的有关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准备与他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他提出要仲裁,请问,公司有赢的把握性吗?具体事情经过如下:
    今年4月1日,A部门主管提出,M员工因绩效成绩较差(可提供书面证据),向人力资源部建议辞退此员工。从4月8日起,部门主管再也没有给他分配工作了。于是,HR部将他推荐给两个部门,经这两个部门主管与他面谈后,觉得这名员工不适合,理论水平太差,操作能力欠缺。在这个情况下,HR部再次将他推荐给另外D部门,这个D部门主管勉强答应收他,于是,4月11日,M员工按程序办理调动手续,A部门主管也在调动单“调出方”上签字,准备让他去D部门上班。此时,经面谈,D部门主管却觉得这名员工不适合这个部门,没有在调动单“接受方”签字。所以,这次调动是失败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各种问题就出现了:
    1)在D部门拒绝接受他的时候,他没返回原A部门继续上班,理由是A部门主管已在调动单上签字,所以,我与A部门没有关系了,这种说法,对吗?
    2)从4月13日到4月28日,他每天上下班都来公司刷卡,然后,没人知道他的去向,造成每天上下班的假象,A部门主管和员工可以证明这段时间,他从未来过办公室,他的这种行为属于旷工吗?(公司《员工手册)规定无故连续旷工七天以上,可解除劳动关系)
    3)他每天坚持上下班刷卡,查考勤记录,每天都是正确的,但他就是不回A部门工作,理由是与A部门已没关系了,他说:“在HR没有给我安排其它岗位的时候,我可以这样做,责任不在我?”请问,他的这种说法,有道理吗?(说明:HR部一直在努力给他换部门,可确实没有部门愿意接受,关于这一点,他本人也知道)
    关于M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想立即解雇他,不给任何补偿,合理吗?他坚决提出要仲裁,请问,公司赢的把握性大吗?如果不合理,应补偿该员工多少呢?(附:M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5年6月—201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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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HEY + 2 竹子,这案例前几天有人发过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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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0 10:59:00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5 G8 X" F- B$ ~2 [- a; q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 S& [& p1 F" `# m' k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m, S/ V3 [9 i; M  e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1 V, Z/ A2 L& ^5 \! G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h* C% k0 S) l; p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 p4 m- g: x; {. |, b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6 S9 ?0 u+ J5 r" L/ }# k5 g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3 ^& |# B8 W2 f3 r/ c' h8 S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 ]" J3 D! Z0 E+ H1 P0 C( L% d' T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k( S; a% X5 @; L1 u& X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f3 v6 \  Z' }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J  w. Y( ^; `7 O5 x4 b$ p9 _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 {8 l0 ?3 J8 B* f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a! u8 ~" P# T, c* L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6 \: e( t( L2 k( @5 T

- l4 e" e. _3 d& Q4 M0 i
我只关心我的明天。昨天,别人恨我的,或别人欠我的,或者是别人怎么样对我的,都不需要再去想。耿耿于怀是很小心眼的一个态度。什么事情,好的你老记着,你没办法进步;坏的你老记着,只能让自己更狭窄,永远都有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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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9 09:54:48 |只看该作者
看你能不能证据了,估计还要给点钱,他考勤正常,你要举证他旷工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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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17:50:44 |只看该作者
如果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必须流程完善、证据充足。如果是旷工必须要告知,如果没有告知,他也许可以拿医院的病假条,仲裁的时候对企业无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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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9:09:24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 第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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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8 08:00:44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赢面很大啊。0 H( U6 h5 E, W2 J1 T$ s  j7 V
同时,也要注意岗位调动表设计的细节。
* A, E: S* `; \" j比如设计成“转出部门意见”“接收部门意见”“人力资源部审批”等词语。那么在审批签署前,其他的签名都只是意见而已,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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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5:56:53 |只看该作者
人事部门有协调不周的责任,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到仲裁,企业无胜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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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差火  同意!  发表于 2010-8-7 18: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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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5:48:26 |只看该作者
直接解雇,不用任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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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7 15:43:08 |只看该作者
直接告诉他不用来上班了,考勤卡没收了。他如果要求赔偿,直接找出他只打卡不上班的证据,这条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加上他的能力无法胜任此公司的任何一项工作,所以此员工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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