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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关于劳动合同诉讼的案例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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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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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爱在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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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8-12 10:43:1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张某于2008年8月被某金融企业聘任后一直担任营业员。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自2009年以来,张某多次发生短款和多付现象,尽管作出深刻检讨,但金融部门认为其多次违反企业规章,按照规章制度中“劳动前后4次违反财务制度,企业有权解除合同”的规定,于2009年3月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张某不服,认为单位的规章制度没有经民主程序讨论,也未明示,最终诉至法院。
你认为张某与企业谁会胜诉?请阐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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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爱在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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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6 20:01:0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这篇案例是我们的考试题,参考答案发给大家看看吧* i5 J3 L! v. A! z9 `
要点:分两种情况(企业的规章制定是否向劳动者公示,是否能提供公示或告之的证明,及能否能提供劳动者多次违反财务制度的举证资料,若可以提供,则企业胜诉;反之则企业败诉。)( @: f0 E7 g% n! h7 M  a
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而《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劳动者在知情权之上更重要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定重要规章的时候没有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职工代表的参与,则可能发生规章不能生效的后果。本案中,金融部门不能举证证明其规章制度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并为王某所明知,因此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 j$ y) R, e. K'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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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20:58:23 |只看该作者
呵呵~~~如果太较真的话,就是法条沙文主义了。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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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6:33:51 |只看该作者
o 哦,明白了
" u8 G8 P: Y; M& j$ D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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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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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考证 乐分享勋章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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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2:48:16 |只看该作者
仲裁与法院法院判定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2 [1 a) q' [$ h2 Y  a
1.事实依据充分
/ U! O4 A  c! s. W8 f! W5 k2 s5 `; ]2.规章制度合法( A: [  J9 R6 D  \; a
3.规章制度合理
' S' R0 V9 x( k4.规章制度制订程序合法
5 ]! Z1 P+ ~' c+ ?' O5.公示或员工签收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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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12 11:53:27 |只看该作者
企业会胜诉。毕竟是张某犯错在先,而且公司已经给过他很多机会了。如果张某还想在在这行发展的话,应该尽可能的与该公司搞好关系,以免在日后的公司工作中遇到瓶颈~~
思念中,种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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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8-12 11:36:33 |只看该作者
按照南京的规定,即使单位证据充分,如果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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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8-12 10:54:42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
3 f3 J) G1 a3 _; c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 }# ~+ F; D# t) H! A7 u" D. ?0 H" b- J: ]2 T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 H  y7 V* s1 D& M. h$ a6 w) Z! Q) a9 H. S, q8 U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2 V! l4 S9 |# c% _4 u
如果企业确实在颁布该制度时未进行民主程序讨论及公示或签字告知劳动者,张某会胜诉,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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