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因此,2008年以来,关于双倍工资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到底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能否计入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对此,劳资双方往往各执一词。 案情简介 2008年3月18日,程某进入上海一家模具公司(下简称“模具公司”)机加车间工作。入职时,模具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至一年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3月12日至2010年3月12日的劳动合同。程某认为,公司延期一年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于是,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2008年4月18日至2009年3月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模具公司应以2008年4月至2009年6月期间,程某的收入总额减去其认可的已付加班费作为正常出勤工资基数,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即15431.50元。 程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不应在总收入中扣除已支付一半的加班费后来计算工资差额,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 T* Q( D# S: Y9 J1 X 请问:你认为法院如此判决是否得当?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中还不包括那些内容。4 N2 c8 N- g% e8 l
1 s( [) g6 F5 s' V' a# x% S( b7 |. I) y9 u1 u( z1 W6 p! s, L
2 `6 ]5 V: ?- U( W, s0 P ~ P
+ l5 z; v3 n% a; r& c
/ [. ^ T5 K& \* }; e) m& Q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