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现在大多数企业劳动合同都是三年一签的,但我们公司老板认定要一年一签,试用期都定为二个月,而且现在有好多员工已经到了第三次签合同,理应是签无期限合同的.针对这件事,我打电话咨询了劳动局,也打了报告给领导,分析了利弊,现劳动合同第一年是一年一签,第二年开始是三年一签;但是关于试用期,扔然是一年二个月试用期,跟领导说,领导就是想打劳动合同法的擦边球。 针对以上试用期期限存在以下问题,还请各: 1.3 j5 Z' C, V/ s9 c: I6 o
一年是放在划定为哪个范围内,即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几个月?我咨询了劳动局,说一年的合同是属于“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范围,试用期是一个月;三年是属于:“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范围,也就是说三年的合同试用期是六个月。 2.) Z: E0 u" j' _
如果你的老板也这样,当你跟老板沟通无效时,你会如何做? 3.
3 m5 D1 ]) u" V* k如果老板认定一年试用期为二个月,那合同上是写一个月还是二个月?写一个月员工看了会说明明二个月试用期为什么写一个月;写二个月吧,员工法律意识强些,以后万一跟公司有个劳动争议,也肯定会出问题,这时你在怎么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