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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ken 发表于 2012-9-25 22:08
请教,如果正常排班且当月出勤正常,但工时不足166.64小时,以月结算。问题1,是否扣除未满工时的工资?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且符合条件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对于实行综合工时制的劳动者,企业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或其他考核标准,以便安排劳动者休息。其工资由企业按照本单位的工资制度和工资分配办法,分别以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譬如你们公司如果是以月为周期计算综合工时制。
以2012年10月份法定正常上班时间为18天(因国庆期间假期,总工时为18*8=144),则当月的综合工时制员工出勤时间超过144小时的则为加班,应按照1.5被结算加班工资。
若该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8小时,周末加班8小时,平时加班8小时,10月总工时为168小时,则法定节假日的8小时应按基本工资单价的300%计算加班工资单独结算此部分,其余16小时按照基本工资单价的150%计算加班工资。
如果因为公司生产原因,员工10月份出勤时间累计不足144小时,不应扣除员工的基本工资(如果是计件工资,因生产不足而放假,员工证常出勤,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经常有这样的情况,那贵公司应该不适合以月为周期进行综合工时结算,应该申请更长周期。
月出勤小时166.64是理论值,根据月均出勤天数20.83推出,就像月计薪天数为21.75也是理论上的,实际上10月份的出勤天数是18天,计薪天数为18+3=21天。而有的月份甚至会有23天。所以以月为周期,应该参考当月标准工时制员工的出勤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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