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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 v2 I7 p: m/ B! T6 G# t 孔某是北京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同时又是公司的营销负责人,负责公司销售业务。2008年2月,孔某与该科技公司签订了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8年2月至2014年2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孔某的工作,执行综合工作时制度,并不执行公司每日八个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同时孔某在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年度销售营销草案,约定孔某每年销售计划为4000万人民币的合同额度,未完成约定销售额度的50%时,没有提成。孔某为了完成销售任务,需要经常到各地出差或者在北京本地寻找或考察项目。正是因为孔某职务和岗位的特殊性,公司对其并不进行考勤的考察,而且每次出差计划,包括出差的地点、出差时间和出差内容,均由孔某自行安排。 ; V) v V+ l; S0 d
2009年12月20日,孔某突然提出辞呈,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科技公司就同意了孔某的辞职,双方及时办理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以及档案移转等手续。
) l7 _5 H& k% b4 v 2010年2月,孔某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申请书事实和理由部分中指出,孔某在科技公司工作的十个月内,五一、十一、清明节等8个法定节假日均在加班,且每周需要工作六天,故要求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加班费共计103000元。科技公司在庭审的应诉答辩中指出,孔某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公司与其约定的是综合工作时制,并不能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他的加班费用。关于孔某提出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其实都是在出差,而出差时间是由孔某自行安排的,孔某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的十个月中,有184天都是在外出差,而最终孔某连约定年销售额的10%都没有达到。公司认为,孔某为完成年销售额,自行安排的出差不能作为加班,而且公司在其出差过程中每日都有相应的出差补助。
, E) d, a* ^$ k' v4 R5 ] 请讨论:- X7 o% x, ^" a$ D
孔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 Z; A) s' k% R5 \, 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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