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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劳动者可以不提前30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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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12:30: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员工9月27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并明确表示无论公司的态度如何,9月30日他即离开,假如公司没有在30日前安排人员办理交接,30日上午,他将把相关工作资料交到公司前台并录像为证。
  o/ P% i% Y1 V2 R& h         请问:假如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呈就离职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0 W# s" [* L5 n( E
善于观察,慎于选择,敢于出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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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7:27:53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应该双方协议,如果工作可以交接完就正常发放工资,人性化一点,好聚好散,给公司带来的价值也是无可限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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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9 17:18:1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5 \' o, V; L. L& \
一般出现这样的情况企业最后都是扣发当月工资。
大的培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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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43:04 |只看该作者
建议还是双方协商比较好。单位也可以考虑到员工的具体情况尽早安排工作交接。
$ K! T. ]$ x' a, Z; R) h薪资可以计发到最后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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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41:02 |只看该作者
“某员工9月27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辞呈,并明确表示无论公司的态度如何,9月30日他即离开”/ P* P' k$ P7 `. Z
; d+ [& t; e" A$ w: l
大家现在都在讨论是否需要提前30天说明解除合同这个问题,但这个问题有比较大,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法规的问题。我们缩小一下,看看微观层面。
9 K- T8 r: z& W1、站在员工的角度想一想,每个人都想在新的月份在新单位工作,避免跨月的情况出现。所以这个员工在9月30日想全部办好交接手续,很正常。4 V* T, F3 [. i8 f( E5 }7 w9 ?
2、站在公司的角度想一想,公司是要保证正常稳定的运行。员工提前30天提出解除,让公司有充裕的时间来准备。这是一个好的计划,但是现实就是如此,往往不按我们的计划行事。( h% O4 K) V* U' w* u+ F7 R5 ^

2 ^& O+ r6 d9 V假设1:公司没有准备好交接,员工30号之后直接走人。. k5 l. O. T' J. q- ]
公司怎么办?起诉这个员工恐怕是得不偿失,浪费人力物力,还有可能变成持久战。
8 S  |. g7 {' E9 g& ^7 |假设2:公司紧急安排人员交接,保证顺利完成,员工30号之后走人。
( [5 Q0 b' V; f( Y$ U  }公司与职工都没有太大的影响,平稳过渡。4 T: G! x7 W, O. J4 O
我个人建议:
, z# o) r8 j2 g9 {+ `1 g$ I9 ^对于类似情况,还是需要尽量人性化。员工都想在前一个单位工作到月底,然后新的一月去新单位报到。这是人之常情。公司的出发点就是做好工作交接,保证不出乱子就好了。2 U9 L& t' ?% C. m+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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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8 11:15:26 |只看该作者
目前来说,几乎没什么后果。除非,企业能拿出实际数据证据证明员工没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这样,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否则......% p3 I5 k7 a0 |9 M8 _
不得约定员工违约金、不得扣员工工资(当然,可以约定扣奖金)......; p" H) `9 ?0 v  m
PS:广东即将有法规出台,规定若员工离职没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无法拿出证据证明实际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可以按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折算出日工资,按员工没提前的天数,要求员工补偿咏然单位损失~~
; @, `" f/ X; i& O" l1 l所以~~要辞职~~赶快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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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20:10:15 |只看该作者
    在一般情况下,员工辞职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属于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由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但是并非所有情况下员工辞职都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具体而言:员工辞职不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8 f( r/ W% y6 Q
* G/ J* h8 E% f: `+ T4 z1 Q
    一、提前3天通知解除* t: u4 o. z0 \$ T: i4 Q, y9 z
' x  K. [* ?) S" r. J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K! E8 u) r1 L" G

9 m$ Z8 S$ t' E3 P. V- E1 {    二、随时通知解除
$ g: J4 G$ ~! P" _ 6 C7 [; O1 c" x4 Z) E! Q. V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件的;
3 J( Y' C1 B4 m9 M7 e" P
" Z: y. K6 A% k9 q; r0 s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j- ?( ^. t+ W- O. ]* @$ W/ H ) ~9 E5 z- w8 H! G1 p& T# G0 ]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q! R. N/ D( W& z/ o, c$ q
- |! ?/ F7 A( F1 K8 l. b! c! t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 B' ^: P) |7 i- R- ]! z3 [
9 R2 W4 r4 x9 x$ o7 k& p* _" b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均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 d0 T$ J. d! B- U. D) u ) {0 Q% g4 }8 |0 w- a( Q7 I% S9 |
    三、无需通知随时解除
1 ~! H7 i, A( O) e) V7 j7 Q6 o: `    1、用人单位以暴力、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7 O3 l# w& k4 I3 M: O+ t& }0 v, C" O3 W* }

7 f4 g: w7 U. V5 C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 e4 H2 h* \7 D' R- L& z
7 ^0 T* [& R1 V6 E3 q& o    不知该案件中,该员工属于哪种情况呢?2 _, |) ^5 t! F
小时候我以为我可以拯救全世界,结果长大了才知道,全世界都拯救不了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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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inb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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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22:45:1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实际执行的如果不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是要扣发一个月工资的。当然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另外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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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22:03:40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进一步的思考:
7 `2 W# N- r& ^- m" ~# |6 R8 ?$ O) p! v% J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 y4 D3 y! G; ^( s' D

; ?+ Y! ]( S% X: @2 f1 a7 S, J   
& d# I; p+ T6 O& Q5 o+ k( t
第六章 工资扣减
+ `; G# ?* |) g/ x3 j: r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下列费用
  (一)员工本人工资的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员工负担的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从员工工资中代扣或者代缴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可以从员工工资中扣减下列费用:
  (一)员工赔偿因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经济损失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
  (三)经员工本人同意的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每月扣减前款第(一)、(二)项费用后的员工工资余额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就本例而言,因为界定“员工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费用”有一定难度,可以考虑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按照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的违纪经济处罚”。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规章制度的制定。
    合法的规章制度(指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内容合法;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三、已向劳动者公示。
    假设我们要制定的罚则是“员工不按规定提前30天提出书面离职申请,扣罚当月工资。”那么
1。这样的规定本身合法吗?
2。假定内容合法,但是全体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未能通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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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6 19:04:25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前三天,试用期后提前一月提出辞职,是不需要征得企业的同意,只是告之企业我要辞职了,到期去办离职交就OK了,但要注意保存好相关证据。如果没有签订保密协议和培训的、没有违纪、故意损坏物品的,劳动者没有任何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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