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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对旷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程序,是否要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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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4 16:10:1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个员工连续旷工达4天,而公司的规章制度是连续旷工达3天即可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 L" s( g. e: _+ z
现在的问题是要向员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地址是按照员工在劳动合同上所填写的地址邮寄,如果无人签收,也找不到该员工的新地址和电话(原电话已停机),是否要登报公告。因为原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或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规定作除名处理。”
% [3 _+ ?6 Q- F: X) U" R9 m      还有就是对该职工的社保能否在当月就停缴,还是要等到公告期满后再停缴。 5 V9 x% U# T$ `! u( \- b2 g3 e
     该职工旷工还声称如果把他开除,他就要去仲裁,而且态度很恶劣,在工厂里大呼小叫,公司忍无可忍决定将其开掉" B- g' L3 E% P  d0 g3 t' ?9 `' [
9 N( V' i% ^9 l- G6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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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2-6 14:15:57 |只看该作者
员工离职应该是要写离职书信的,至少一个星期提出辞职
[url=http://www.laiwunews.cn/health/baidianfeng/]湖南白癜风医院[/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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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8 10:46:46 |只看该作者
有时候遇到了纪律性差的员工,真的没办法,- T; O8 U  G# y( k9 s- y1 t# }3 K
尤其是试用期就旷工,电话沟通,员工说要离职,也不进行辞职流程;+ R2 Y7 L; Z  M2 _' n+ W  h

9 X  m6 l( R: w8 l最后还是要求员工写委托书,委托部门助理走离职流程;
  z% ]& P- J. E  h) B+ f0 h- }# b; S: [$ T
唉,这个还是比辞退操作简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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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5 10:15:08 |只看该作者
刚好遇到类似情况,看了后大有启发3 L$ k- T2 }& e! V5 `( Q5 v  Z2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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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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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2:37:36 |只看该作者
法律上的送达是可以约定的!+ Y/ p) f& }0 l% S9 Y4 Z. h
我们在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送达方式和地点及紧急联系人,这样我们按照合同上履行了,就达到了法律上的送达,即使以后又纠纷,我们也占优势!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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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1:03:02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没有证明书和通知书的说法 只有一个《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书》 而且还是政府行政中心领的 内容就是“由于xx原因 根据XX条例 于XX日期 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这个属于什性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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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0 10:34:57 |只看该作者
自己看吧……' ~, @. l+ H( V" X. e
" H, J4 |( v2 d: m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
6 x; `: w, n4 @ 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 g1 U+ D6 @7 W; m7 H7 t
 (劳办发[1995]179号)
/ S; M( `, s6 Q2 x7 N' `; _6 _% I7 I  |
# t9 q& J; ?+ V7 l4 B
吉林省劳动厅:
4 H0 g4 N) W2 r0 @& I; ?7 i  你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请示》(吉劳仲字[199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W7 s, J( Q$ q  k
  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十八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做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做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 x6 ~9 R: k! [8 O  企业因故通知停薪留职期限未满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方式通知本人,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及停薪留职协议对其做除名或自动离职处理。企业对停薪留职期满后逾期不归的职工,可按照劳动人事部、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第六条和劳动部《关于自动离职与职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994]48号)的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9 w- K. ?$ B  |( z0 @: k- V' n5 W

$ g" ~; ^6 D( R' n" |  ]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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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9:08:46 |只看该作者
我原来公司就有这样的情况,无缘无故的就不来公司了,然后电话联系,就说要离职,让他来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答应的可好了,就是不来,后来连续打了好多次电话,一开始还接电话,后来就不接电话了,特无奈,至今也没办理离职手续.呵呵,好在,他没有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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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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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9:07:04 |只看该作者
保险当月应该是可以停缴的,可以在公司内发公告吧,反正尽可能的多留着证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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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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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7 19:05:35 |只看该作者
还有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和证明书到底有何区别?% a2 J/ ?- V9 @. B0 u
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证明与此人已经解除了劳动关系.+ D: a" @2 M) t* U
而通知书是,两个人的劳动关系还存在着,只是一方通知另一方,想解除劳动关系而已.  @0 B6 K6 D* ?0 c
不过这种旷工的,不知道是否还需要提前30天通知,还是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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