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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今年22周岁,于2010年9月27日在单位加班,晚上加班回去的路上死亡,公司初步调查是因为和自己丈夫的家庭纠纷自己跳入河中溺水死亡。
3 i! h7 p$ {! {8 @+ x 员工2006年初入职,目前工作已经4年多,但是单位从来没有为其缴纳过社会保险费。! \ ?8 D }" w( E: W) G
员工2009年10月1日后开始升为车间的小组长,当时约定加班工资计发基数调整为1300元,但是目前核查时发现单位仍按照1200的计发基数在发放加班费,存在一部分差额。9 Q' Y% }+ t1 Z5 @5 C# \* ^
现在该员工的丈夫矢口否认自己和这位员工死亡时有冲突,坚持认为自己的妻子是在的单位收到压力后跳河自尽的,要求主张单位赔偿损失。- X7 t# C! O+ ~5 I* p
请教:1、目前单位应该注意收集那些证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8 Q9 Y/ C8 g2 H& R1 V& v
2、如果确定员工就是非因工死亡的,目前我们需要做哪些补偿?9 c k K- r7 Z7 S9 C. @9 A+ K
3.、因工死亡和非因工死亡的,这两种情况下,单位的责任一样吗?因为即便是在单位有压力的,该员工也是自尽,不是机动车辆致死的啊。
, v' w$ m: `1 F) | 公司为美国驻华企业,总部在上海,主要车间在江苏昆山市和无锡市太湖新区,员工关系都是放在昆山和无锡的子公司。 n# H! b- B7 i9 W/ G
请各位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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