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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他们该如何选择? [打印本页]
作者: 醉蝶舞 时间: 2010-10-28 10:58
标题: 他们该如何选择?
前言:此案例为一位朋友的求助信息,为真实案例,蝶舞将此帖发布出来,恳请各位大虾给予指点!谢谢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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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X公司为电子行业,成立三年以来,后二年一直亏损,致使2010年10月因经营状况问题导致无资金支撑。目前拖欠供应商货款,员工9、10月工资。(工资发放日为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10月18日开会,告知中高层因资金周转紧张,9月工资会延迟发放,高层在想办法融资,让大家知会部门员工。10月25日公司发出通知,大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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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歉意且遗憾的告诉大家,因融资未取得进展摆脱目前的困局,公司管理层权衡再三,提出以下方案,供大家选择:
1. 坚持
a. k. _7 {. K: x- X! k0 B6 y
所有选择留下(坚持)的人员,按基本工资的标准领取生活保证金,时间由
自2010年09月01日起。在此期间,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社保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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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实际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以公司股票充抵,股票按1.00元/股
计算。
c. 如果公司资金问题得以解决,则恢复正常的工资发放,停止派发股票。
d. 如果公司崩盘,则股票作废。
2. 放弃
a. 所有选择离职(放弃)的人员,工资计算至2010年10月 31日止。
' x: U5 V, u- R& X# L# A09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11月10日前发放;10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11月15日发放。个人所得税及社保按正常情况处理。
备注:
1、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质的资产完全不对等,所有资产变卖后理论上是不够发员工工资的。(公司确实是没钱了)
2、股票为虚拟股票。
问题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完全符合劳动法?
问题2: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您认为该怎么办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另外补充:
Z总经理是X公司和D公司大股东,D公司为独有,X公司为合伙,个别员工是从D公司调到X公司去的,在X公司有交了三年的社保,也有签劳动合同。
$ p8 |2 A: A% v- \$ k' e( o 因本次资金问题,加上原D公司调到X公司部份员工,Z总经理又开了一次会议,与会人员有D公司现有员工,以及调到X公司的老员工。告知因资金问题,以及人员这种关系,D公司也将会和X公司的操作模式一样。作为D公司现有的员工,他们又该如何主张自已的权力,有个别在D公司上班近10年的员工,2010年未签订劳动合同。(D公司的资金状况要好于X公司)
如果,Z总经理又不按承诺的时间给X公司的员工发工资的话那又能怎么办?! y; `8 G; x' f1 @' _- ^. X' p*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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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醉蝶舞 于 2010-10-28 11:01 编辑 0 b7 W/ d" R1 @% d& {$ e* T+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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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onmon109 时间: 2010-10-28 11:03
跟帖学习!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0-28 11:10
就冲着蝶舞长的这么帅也要捧场!
作者: 在路上的苦行僧 时间: 2010-10-28 11:18
小僧也占个位置 ,思考思考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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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公司肯定是违反了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公司发行一些虚拟的什么股票,是没什么用的,况且是这样一个频临崩盘的公司,居然还说如果公司崩盘,则股票作废。就算公司崩盘了,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因此,无论公司是拖延也好,虚拟股票也好,都是不合法,不合情理的。
; y- Q ^3 ~- F3 g2 O. X% A! z 对于选择放弃的员工,公司也不得借故拖延员工工资,不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按员工工作年数支付经济赔偿金吧。0 r6 E, @" d" I
公司里居然还有工作10年没签劳动合同的,严格按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走吧,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还有其他的相关赔偿和补偿。- j: g- \8 i- `' g# @- O: Q
员工可以去申请劳动仲裁,公司的做法都是站不住脚的。这种公司真的不好说,自己可以明确下自己的职业生涯规划和人生规划,留或不留对自己来说的结果差距有多大,自己是否能承受。个人认为,电子行业的技术含量还是很高的,如果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创新,科技含量都很高,只是营销策略问题的话,大可以留下来。静观其变吧,如果核心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都在的话,可以考虑留下来,毕竟这样的公司走出困境后,对元老级员工的待遇还是非常优厚的。呵呵,塞翁失马焉知非福呢。。有些啰嗦,小僧去也!. w4 l* {8 l# L$ k
本帖最后由 在路上的苦行僧 于 2010-10-29 09:53 编辑 * h4 `8 K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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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微笑下去 时间: 2010-10-28 11:49
跟帖学习
作者: 快乐交友 时间: 2010-10-28 12:00
还真有点复杂,跟帖学习!
作者: 悲情叟 时间: 2010-10-28 12:01
这个问题有点难,不过在国企改制之前,一直有这样的问题存在。首先先赞赏一下公司的做法,能够把问题摆在台面上,这个很不错,可以有个选择,与情过得去。, C0 V' H4 ~9 X( E
至于要和劳动法来提出,肯定是不合理的,已经是拖欠工资了。用股票来抵工资,原则上站不住脚,作为虚拟资产它随着企业的兴亡而存在,所以作为福利可以,作为工资有点难度。& {7 G. I2 D% m; ~6 z
员工不是每个人都只想着自己的利益,他们有自己的理想,有多少员工会将自己放在企业这样的熔炉里,而没有过多的考虑自己的利益,面对这种情况,如果说只顾自己的利益的话,放弃无疑是首选。但是利益分长期和短期,如果厂子还有他自己的优势,只是短期出现的行为,我想留下放弃暂时的利益也可以。
9 R1 q9 I, U4 `/ M关键是沟通,说明情况,让员工自己选择,但是也要让员工看到公司领导没有放弃,愿意去努力让厂子走出困境,有工会或许更好。# x: ^& o2 ?# l7 Y
人心最重要,说了很多,好像没有解决蝶舞姐的问题,只是个人的想法而已。
作者: 我的星期八 时间: 2010-10-28 12:49
有点复杂,跟帖研读学习,思考后再做作业,呈报批改。
o(∩_∩)o 哈哈! 本帖最后由 我的星期八 于 2010-10-28 12:5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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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兰泉 时间: 2010-10-28 12:52
1、公司协商支付基本工资的标准领取生活保证金的做法符合规定,但个人实际工资与基本工资的差额部分,以公司股票充抵存在欺诈性质。
0 {0 s$ \& B& [& y2、建议工龄短的员工选择第二方案) b' X9 G/ Z0 p0 V) j+ M
3、如果认同Z总经理的行为,其他员工可以选择第一方案。
) J& I) w! M! v4、如果Z总经理不按期支付工资,员工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
作者: wangyulu 时间: 2010-10-28 13:43
同意9楼的做法!!# \- T6 g) D: K6 E' V
公司的股票即然属于虚似的,但是用于抵基本工资与实际工资的差额,是欺骗行为,这个不可取!!
作者: 雪吹西门 时间: 2010-10-28 14:10
先占地,一会再细细看!支持蝶舞姐!
作者: 山风888 时间: 2010-10-28 15:18
1、从法律上讲,九楼的专家已经给出了意见。& A* e4 K1 _2 s/ a, ]
2、撇开劳动法,谈几点想法。对于员工而言,无非两种选择:走或留。判断走或留的依据:
* P U( v7 H% I* v一看老板:老板值不值得跟。. s6 J3 K' B+ s/ R2 X3 x+ x
二看行业:电子行业也属于十二五规划中的扶持行业,看该公司的产品和高新技术沾不沾边。# i! k3 q' q4 s+ |' T
三看管理层:中层走得多还是留得多,核心团队有没有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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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 P; ^9 b9 L' e3 K" j! _对于员工而言,这也未尝不是一个机会。想当初,这样的事华为也干过。
作者: 风雨竹 时间: 2010-10-28 16:27
回复 12楼 山风888 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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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同意山风的意见!
作者: 专业劳动律师 时间: 2010-10-28 17:59
由于发帖者好些信息没有说清楚,根据现有信息,我做如下分析:
问题1: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完全符合劳动法?
7 k* y. P1 ~/ T! X6 m答:公司的两种做法都有不符合劳动法的地方
一 留下。名义工资和实际工资不符1按基本工资的标准领取生活保证金。差额为虚拟股票,没有说清股票最终怎么办。股票如果以后兑现,那就是拖延发放工资;如果股票作废,这实际上就是对工资的克扣属于违法。2时间由自2010年09月01日起,这是不对的,因为9月10月工资没有发放,应该从11月起。3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9 T! I" w5 ~+ \# r% _: E
属于违法行为。1 T+ z( I+ Q# Y4 Y! F8 ~" ~
二 离职。1 09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11月10日前发放;10月份的工资在2010年11月15日发放。属于发放时间延误。2' y( @7 e1 @# l0 O; Z$ X8 ]
按工作年限应该有经济补偿金! A% ]3 k( P0 H
问题2:站在劳动者的立场上,您认为该怎么办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 K; N( C6 B) y/ t如果在劳动者立场上,我建议离职。 因为留下公司的承诺没有任何保证。
作者: 改头换面 时间: 2010-10-29 11:20
第一,用虚拟股代替部分工资,严格来说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双方协商同意变更劳动合同就是有效的。* c8 b- S. `. k0 ]7 d
第二,严格来说,对于选择离开的员工,单位应该在离职后3天内结清所有工资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员工选择离开,办理的是辞职手续,而不是单位因经营困难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无论是何种形式的离职,工资结算时间滞后显然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立即结算。* k7 A9 m4 t9 @
第三,关于劳动者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就看个人选择了。* d3 l* {3 b; T1 I# c8 t, Q
如果选择坚持,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最后挺过了最艰难的时刻,员工不管是在经济上还是在单位的重要程度都将得到提升,这是皆大欢喜的结果。二是最后公司还是倒了,同样涉及到结算工资与经济补偿。
# m/ ~8 N0 s0 s# ?1 D0 ]如果选择放弃,可能存在三种情况,一是自己辞职(估计单位不会选择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就没有经济补偿了,但可以要求公司按规定结清所有工资收入。二是以公司拖欠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三是主动辞职,不再纠缠工资、经济补偿等,另谋发展,很可能在这里损失的东西,在其他单位可以马上得到弥补。
: s' |' i8 i- a, G" k% `( l. D自己选吧!
+ O) s$ i6 r) w$ r
作者: 业云 时间: 2010-10-29 12:16
赚点积分 下工具
作者: MDR 时间: 2010-10-29 13:30
能够给出解决方案供员工选择说明公司还是有诚意的,至于是否违法,那是事实不用多说。员工维权也应有个度,同意7楼观点,如果你想注重短期收益就选2吧,如果对公司感觉还有希望老板人也不错选1也许大家可以共度难关。
作者: belindachen 时间: 2010-10-29 14:26
跟贴学习中
作者: 夕阳醉 时间: 2010-10-31 14:33
从法律来看,公司违法了,拖延工资,工资是以现金形式支付的,所以用股票冲抵不行。作为合伙公司,D公司经理要承担XX电子公司的债务,这是《经济法》的规定吧。合伙承担无限责任,当某一合伙人没有支付能力时,可以找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
作者: qianyanz 时间: 2011-5-11 23:17
对呀 应该如何选择呢
作者: 女人花119 时间: 2011-7-29 14:32
跟帖学习中,没碰到过这种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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