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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一考)王朝的医疗期是否届满?--46楼公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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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1-15 00:05:2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还有10天,就是我们的VIVI结婚大囍了。
目前,论坛发起的征集999个祝福的活动还剩下不到10天的时间了。
可我们收集到的祝福,只有300多个,离999个祝福的距离还很远。
为此,安爹在自己的帖子里发起倡议,希望一直支持安爹的各位筒子们,在这接下来的10日内(含今日),每天都去给VIVI送上多次祝福,祝贺VIVI新婚快乐,幸福美满。
其实,真情就在我们身边,不是吗?
让我们行动起来吧。

怎么计算医疗期,之前曾发起(考一考)帖子进行过讨论,为了进一步让大家理解医疗期,特再编案例以供大家考一考。 答案在46楼公布,但鼓励大家思考后再看答案。答案也属于个人见解。

案例三:
200911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王朝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111日至20101031日。201011日,王朝因病治疗休息,病休30日后,2010131日,王朝又回公司上班。201061日,王朝因旧病复发,病情加重,再次入院治疗,医嘱要求病休75日,从201061日到2010814日。201081日,A
公司以王朝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了与王朝的劳动合同。王朝认为,其依法享有3个月医疗期,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从201011日起至2010630日止,在此周期内王朝病休60日,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重新计算,也就是从201071日起重新计算3个月的医疗期。而至201081日,其医疗期未满,A公司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
问:王朝的医疗期是否届满,A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附前两次(考一考):
案例一:200981,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赵虎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8120107312009927星期日,赵虎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赵虎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赵虎休假3个月,赵虎于2009928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赵虎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赵虎的病假申请,赵虎从200992820091227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赵虎又回公司上班。2010628,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赵虎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赵虎部门领导,不想与赵虎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提前一个月通知赵虎:公司不再续签,2010630,赵虎就拿着医院开的医疗证明,说要动痔疮手术,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于是,李四糊涂了,李四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他不知道赵虎又生病了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不知道能否终止与赵虎的劳动合同?

案例二:200991日,参加工作已有6年的张龙入职A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91日至2010831日。201037日星期日,张龙在带全家外出游玩中发生小车祸,张龙受轻伤,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龙休假3个月,张龙于201038日向公司申请休病假。鉴于张龙受伤是事实,公司同意了张龙的病假申请,张龙从201038日至201067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张龙又回公司上班。20107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李四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龙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经询问张龙部门领导,不想与张龙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李四提前一个月通知张龙:公司不再续签,可第二天,张龙就拿着医院开的证明说心脏病犯了,要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张龙还说,他患病了就可以休病假享受医疗期。于是,李四又糊涂了,李四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他不知道张龙又生病了是否可以再次享受医疗期,不知道能否终止与张龙的劳动合同?

解答: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因此,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劳动合同又到期,是否能终止的关键之处在于,是否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在的,则劳动合同不能终止,要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则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2
、什么是病假期,什么是医疗期,怎么计算医疗期?

病假期是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事实上需要接受治疗的事实期间,也就是员工休了多长时间的病假,病假期就算多长时间。病假与劳动关系的存续密切相关,只有存在劳动关系,才有病假。鉴于员工身体不适必须休病假,实践中,这一现象主要是通过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来予以证实的。虽然《关于加强企业伤病长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职工因伤病需要休假的,应凭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医疗机构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并由企业审核批准。但这一规定并未意味着:用人单位有审核批准权就可以不批准员工休病假。由于员工拥有身体健康权,在其确实患病的情况下享有休病假的权利,因此,只要员工有医保定点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用人单位就应该允许员工休病假。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另外,部分地区也有自己的医疗期规定,如:上海《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又如:《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仅适用于非深圳户籍的员工。在这些地区,医疗期则参照当地的规定执行。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4条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问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规定: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35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595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案件二中,张龙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10年以下),则医疗期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382010107。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张龙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不问是否同一病因及是否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及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龙病休3个月,病休到201067,此时,医疗期满。在2010107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因此,2010831,公司可以终止与张龙的劳动关系。

案例一中,赵虎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为5年以下,实际参加工作年限为6年(10年以下),则医疗期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病休开始第一天往后推6个月的最后一天即为医疗期周期的截止日。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099282010327。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龙病休3个月,病休到20091227,此时,医疗期满。在2010327前,其无权再享受医疗期。但是,从2010328起,赵虎就又有资格重新享有医疗期,其计算周期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赵虎是在2010630又患病的,在上一个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之后,故,赵虎这一次的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63020101229,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赵虎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因此,赵虎患病属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即使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0-11-18 20:44 编辑

已有 3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唸、流年 + 10 + 10 这歌曲还蛮符合安爹时代的 不错~~ ...
四眼仔David + 10 + 20 先上分~~再支持~~
陌上雪 + 20 + 50 支持先

总评分: 威望 + 40  金钱 + 80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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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24 09:39:05 |只看该作者
呵呵,谢谢分享,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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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2 14:29:46 |只看该作者
在医疗期内,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吾日三省吾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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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2 10:14:01 |只看该作者
医疗期未满,劳动合同期间应当予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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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0 09:37:22 |只看该作者
我还是一脑袋浆糊,能不能讲得更通俗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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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24 16:47:17 |只看该作者

不同意安爸观点,特意开贴

一、律师的案例,先讨论法律法规:
跨医疗期的病假应重新计算医疗期。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4条对不同医疗期的累计计算周期作了明确的规定。比如“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进一步明确: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1天开始,累计计算。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工龄10年以内本单位工作5年内的员工,按规定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从病休的第一天开始后的6个月内累计休病假没有超过3个月,六个月以后,该员工再次请病假,应当重新计算医疗期。

理论上讲,王朝在第一个累计计算医疗期满后(即六个月内并没有享受足三个月的病休),只要重新申请病假,用人单位在接到王朝的申请后,应当重新计算医疗期。此时用人单位并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实践中,因为劳动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跨医疗期计算周期时员工必须重新申请病假,本着劳动法保护劳动者、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用人单位应该直接开始一个新的医疗期计算周期。

二、人力资源工作者实操建议:
本案中,劳动者生病情况属实履行了请长病假的相关手续提供了病假的所有证明材料,并且得到了用人单位的批准。此时,即便是劳动者医疗期到期,用人单位仍然不应解除其合同。
举例:公司规定,员工试用期内事假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但是员工请事假一个月零一天履行了请假手续并得到了用人单位批准。等到员工试用期到期时,用人单位说,员工试用期请假时间太长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视为试用期不合格。这是不行的!

结论是:我不同意前57楼的绝大多数看法。因为你们想的有点窄。
另外必须提到的一点是,各地对于医疗期的规定并不一致。
尤其是上海,在医疗期的规定可以说是独树一帜。上海的HR任何时候看到医疗期时,都要清醒地认识到这点。

本来没关注这个案例,一个MM跟我抱怨了几次没看懂安爸的解释,让我帮忙解释下。
MM的要求岂非总是让人难以拒绝。
本帖最后由 带壳的花生 于 2010-11-24 17:00 编辑

小楼一夜听春雨,我是低调蒙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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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1-17 21:16:48 |只看该作者
回复 56楼 liuxu 的帖子


    这个在首页安安的爸爸 的帖子里有解答,谢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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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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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52楼 TOHEY 的帖子


    我同意版主观点,医疗期满和医疗计算周期不能混为一谈,还想请教病假和医疗期一样吗?如果在一个连续3个月病假前5个月有过1天病假,都算进入第二个周期无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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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5年以下,享受3个月的医疗期,可6个月内享受,7月1日是,王朝的第一个医疗期已届满,8月1日已经进入第二个医疗期。
所以A公司在医疗期内不能王朝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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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24楼 创导红叶 的帖子
如果可以跨越2个医疗期,那岂不是医疗期为6个月了吗,很遗憾王朝的医疗期是3个月啊,就应该按3个月的医疗周期算,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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