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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这样赔赔偿金合理否?求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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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18:08:0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我们公司人才流动很大,而且工资比较低,所以一般都会招应届毕业生。我们开始上岗都有一个星期的入职培训,脱岗培训,培训中有各种课程,职场礼仪,公司文化,公司架构和人员等,多数都是内部领导,还有户外拓展的,跳舞等,包中餐,当中还有party。而且我们公司是可以接受户口和档案的民企。我们这些培训过的员工和转户口档案来公司的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协议,而且这个补充协议还是签了合同好几个月后才签的,而且日期要写几个月前入职的日期。签了3年,约定3年内如果辞职的,要赔给公司5000培训费,5000户口档案管理费的手续费,这笔赔偿金逐年递减,赔偿金精确到月,这样合法不?我们有没有权不签?要是签了我们怎样可以破解免赔偿金?通过什么途径?
1 o  e, {- b: v- ^6 m请大侠帮帮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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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0 11:31:30 |只看该作者
1.非專項培訓不可賠.
6 S( N8 S( r! [2.檔案管理企業無權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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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19 21:29:28 |只看该作者
户口档案费可以由职工先承担,达到一定服务年限后,由单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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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7:32:13 |只看该作者
1、关于企业于用人单位约定赔偿金这一块,法律赋予了企业两个方面的权力。--- 1是在培训这一块,2是在保密这一块。相关的参阅《劳动合同法》22、23条。
- ]! S+ r0 l0 e, ]; T: h: S$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B& X: ^% y" I0 i  F
+ t' y: Q3 ^( x3 n" s* J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5 h& q% Z2 M' c+ @+ D( l9 O2 R; {
3 P2 N( w5 C- V" \6 I9 B7 N2 v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t8 u% j: R1 c) X
0 m  R7 e$ t) Y+ ~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s0 b+ w$ V$ N+ T0 Q! K4 Z6 G

  L( q5 U; ^% F# t; ~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 s. G6 S7 b( t  p) V4 c) C0 C. j3 |# ~7 d5 o
      2、5000培训费?的有明确的发票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这个培训费用。
$ g# G) c8 M- @5 N      3、关键的1点:如果这个培训是发生在试用期间的,这个培训,将被认定为是入职培训,不得于员工约定相关的服务期;约定的无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所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无须赔偿用人单位支付的培训费用,即使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该约定也无效。)
6 c9 R) S: y& z8 v" J       2 B7 J  I1 f- b9 L. F
       3、户口档案管理费的手续费?没听说有赋予企业这个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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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7:05:23 |只看该作者
1.民企肯定不能接收人事档案,楼主说的恐怕是在人才中心开户后由人才中心代管的情形。  ~7 U' O( r# S
2.公司开展的培训并非专项技能培训,按规定是不应该约定培训服务期的;
/ b2 A9 \! c) v) y8 c$ C/ T3.户口档案管理费可以由公司和员工在入职时约定由谁承担,但每人每年的户口档案管理费也超不过500元。
! A( }; u" v6 f) _) 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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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6:57:04 |只看该作者
单位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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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9 11:27:00 |只看该作者
楼上各位都说对了一部分。7 o% V% q0 w3 R
提供户口属于用人单位给员工提供的特殊待遇。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特殊待遇,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各地规定并不一致。即便是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出台以后,仍然不太一致。比如上海,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了房产、车辆、研究费、户口等确实存在一定价值的特殊待遇,用人单位是可以和员工约定违约金的。' e+ @+ v1 N1 Z1 K0 u  m! ?' P4 \
9 m; v* U  n( U& ~& w) J3 q% r
结论是,以当地规定为准。3 T0 H* C0 U; P  K4 N
特殊待遇可以作为一种预付性质的待遇,如果
小楼一夜听春雨,我是低调蒙奇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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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星期的脱岗培训说明企业还是挺重视新员工的,管理也比较正规,做了很多咨询工作,感悟到如果想给出正确答案需要听双方的介绍。就这位新人说的,个人认为企业这么做没什么不妥. \5 _* i/ G; u) Q! A0 e6 P
,建议你好好在这个单位做三年吧,沉下心好好做,一定有收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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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1:37:54 |只看该作者
现在很多人就是想学完技术,另外找一家的,心态不好
www.qz97.com  www.jjrcsc.com  www.121fz.com  www.qz3.org  www.xushengl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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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8 20:27:25 |只看该作者
新劳动法出台后,针对员工付给公司的赔偿金只有两种情况:培训和竞业限制8 z0 Z  A8 A# R% \1 y
培训的赔偿金额由公司出资的培训费金额和及其相关的费用(车费\住宿费等),不过要能提供相应的发票.而员工如果未到约定的服务期离职的话,赔偿给公司的金额不超过未履行服务期的平摊费用---赔偿金=(培训费用+相关费用)/约定的服务期*未履行的服务期, G: x, q0 v7 T+ x, b, `
至于档案管理费的手续费,可以说是公司的一项福利吧,不能按赔偿金来算,否则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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