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29日,人社部相关负责人日前表示,《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负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用人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且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九蜂巢人力资源专家表示,人社部此次表态是有依据可寻的,根据已经由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和八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社会保险法》是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通知的下发旨在弥补真空期内对用人单位的约束力,并未提及滞纳金之事应该是出于操作的难度考虑。《社会保险法》内容的重头戏是提高对不上社保的用人单位的惩罚力度,为实现“十二五”计划中“民富”宗旨做保证,所以人社部有如此动作并不奇怪。另外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之处,劳动稽查部门会下大力气稽查社保违规重灾区的中小企业,工作量极大,提前下发通知也是为《社会保险法》平稳着陆保驾护航。所以存在违规的企业应尽快调整,等《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的,还要支付滞纳金,算起来可是一笔不小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