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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大家一起来揭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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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0 08:34:2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下文中,就一些简单问题列出了职场中很多不规范的操作,希望大家就此展开讨论,找出劳法中对应的理据,一起来揭发这些不合法不合理的操作。
    每位参与回答问题的会员,只要有理有据,或者看似有理有据,都可以得到版主的大力加分,5分起,不设上限。所有回答者除了被加分的奖励,还有机会获取法律小超人的勋章一枚。
   让我们从基础开始学习,让加分来得更猛烈些吧。

9 f/ T' C& b; U8 u4 m) a+ A4 `/ f
版面:劳法
规则:1、不得连续占楼
         2、编辑后不被纳入统计幸运楼层奖励
         3、言之有物,纯表情贴一律扣分
点评专家组安安的爸爸,董军律师,TOHEY,我爱书,洪七,歪脖儿树,五自斋主人
: R  f+ L8 @5 ?" s; C6 c

/ U5 A" U  i9 L7 Y
额外奖励:含9的幸运楼层,额外奖励39分
意外惊喜:找到所有漏洞,并提出对应劳法里的依据的ID,就类似操作,如何防范风险提出自己的建议,回帖至少被3个专家评为A+的ID,均可获得“法律小超人”勋章一枚。  

. E, g# d0 T; Y; D$ j' r* g# B+ T+ [; f* F6 E3 R
: q" J9 X7 _( |- {7 x
& n8 z) s8 W* A/ I' l
入职管理:参见54楼专家案例点评

  D) c5 ?7 L3 m
A08年毕业,那时候的工作还不是那么难找,但是也不太好找。正是出于对未期就业市场的恐惧,小A在毕业前就与一家来学校招聘的南京某大型国有企业签订了就业协议。
6 t  Y# ~+ E; W
这份协议虽然让小A的心踏实了,但是也隐隐的感觉不太满足。同学都说,牵只驴再找马了。但是小A心里又很胆怯,为什么呢?因为协议上说如果小A毕业后没有去报到,可是有2000元的赔偿啊。为这个,小A一直没有太敢去找别的工作,2000元,对她也不是个小数目啊。
; H* w$ W- S1 x$ j) v9 F3 p
5 d1 y) X* n! H- D* b: Y
于是,虽然有着更多的期待,但是小A还是在6月份去这家公司报道了。

) K2 B# I" u4 e1 \* W/ S9 r/ a
该公司是个有着7000多人的大公司,既来之则安之吧,小A报道当天就签订了6年的劳动合同,薪水是见习期770元,一年以后的薪水待定。在该公司,试用期不叫试用期,叫见习期,而且长达1年。合同签订后就被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统一保管的名义收走了,小A再也没有看过那个合同一次。一并被收走的,还有小A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小A不记得其他条款了,但是,对违反合约5000元违约金,服务期限每年2000的赔偿条款,小A记忆的很深刻。于是小A的负担又沉重了。
8 E1 J$ ^* Z" b+ w; x: A- |
A的职位是助理翻译,具体没有什么岗位描述,没人告诉她应该干什么。当小A自己推开办公室的门时,里面竟然空无一人,对面的人说,你们部门都出差了,领导也是。小A连自己该坐那个座位都不知道。面对新环境,新工作,小A很茫然。
' _2 N; B$ `1 o! k
刚入职一个星期,同期来的小B一直没有上班,原来他一直不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以签订就业协议为死活不放人,后来听说小B还是赔偿了2000元才走人的。
4 E% A9 X1 z9 x  [- r9 p
签订合同后,公司安排大家在其附属医院统一做了体检,一起来的小C,后来听说因为乙肝大三阳,被公司释放走人了,大家戚戚然,还好大三阳的不是自己。

8 x. ~" d! j2 C6 E
公司给新入职的大学生每人发放了1000元安家费,不过发放的时候已经说了,如果服务不满6年,这个钱是同违约金一并退还给公司的。
2 {+ O" h, N- v% M
公司没有什么入职培训,甚至也没有人来介绍下规章制度制度之类的事情,更没有发什么员工手册,但是小A不知道要了解这些,只知道,先工作吧。
1 [: b, z* o' N, o

9 p& D9 w; |  F. K# \% t在小A的入职期间,相信大家都看到了该公司很多不规范的操作。请大家针对该公司的不规范操作,发表自己的看法,一起来揭发不法行为吧?同时,对入职期间,公司如何更好的规范操作,防范风险,也请大家提出自己的看法。

! e6 e$ v8 k5 T6 C, B好多人不太了解见习期这个概念,请大家参见试用期不能与见习期混淆$ q* u" A7 r4 j

7 G0 `0 e* \. f" }! w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0-12-26 19:02 编辑
! k/ g* I/ P; F6 b$ Q9 r. q( ^! y: Q
已有 9 人评分威望 金钱 贡献 收起 理由
歪脖儿树 + 20 很好的案例 希望能继续下去
怪咖 + 5 + 10 腮红的活动,一定支持, 最近较忙,就不码字了 ...
四眼仔David + 20 + 50 小雪辛苦啦~~我也要参加回答~~嘻嘻~~ ...
安安的爸爸 + 50 偶代表点评砖家组,热情发来贺电。哇咔咔! ...
沉沦 + 10 + 20 支持下先
gufeng_1028 + 10 + 20 哈哈,小雪走在前面了
我爱书 + 8 + 36 + 5 支持一下
乖巧猫猫 + 8 + 28 强烈支持~~
TOHEY + 50 + 30 好活动

总评分: 威望 + 61  金钱 + 284  贡献 + 35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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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2:10:2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7楼 sunglowhrd 的帖子
' X: a8 g3 F$ ?5 t; u# I' u2 x( c4 |' z; j! ?  M; h( u( Z5 d! q, A

& ^' c' i# T- e+ O    上面已经提到了,见习期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当然不会在劳动合同法中出现。但用人单位可以尤其是国有企事业单位可以和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约定见习期,这是一种延续了很多年的做法。当然,见习期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产物,通常说的转正定级也是基于见习期而言的。
学习和工作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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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1:55:27 |只看该作者
我是来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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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4 11:53:43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8楼 我爱书 的帖子; `" g% x; o- u3 q6 @

+ R% ^0 j7 o8 u  J+ c6 o5 W! I: p/ f8 L$ q5 i; z
    见习期只适于实习学生吧,(用人单位与学校签定的见习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法里面没有见习期一说,只有试用期,这应该是两种不同的概念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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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21:17:42 |只看该作者
恩,来学习学习。。
" @! w& G. m( j+ f; {+ Z) l
成长,我们本给予不了太多的时间,却花了一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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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5 20:14:49 |只看该作者
回复 74楼 逆流北上 的帖子2 _2 Y+ R) R- x5 S& d. ]7 c
呵呵,谢谢洪七点评,不过不是很明白您指出的问题,如果能说得详细点就好了( ]! h% ?/ @8 D) H, C3 t5 F
   
苔花如米小 也学牡丹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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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3:47:44 |只看该作者
1.试用期时间过长:根据劳动合同法,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看了陌上雪的“见习期与试用期”的帖子,受益匪浅,我的理解是,案例中的公司不是事业单位,所以理论上不能约定见习期,或者说案例中的见习期就可以认定为是试用期一个性质的。
3 c7 q+ H/ r  C- V8 ~* m% u2 s
; `% q' v  y* e0 [/ |! k1 r1 \+ r0 d2.试用期工资和正式工资:案例中尚不能确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 A" r7 L. i9 f; W# J) ^   用人单位应该在入职前就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上年度当地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如果实际支付高与这个的,按照实际支付的为准。
+ l, G& t5 p4 a  x; G- g) h7 g
2 h2 U0 _% z5 m  T: t; E# b7 [  t3.劳动合同应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各执一份。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纠纷,用人单位还应该保留劳动者领取劳动合同的书面记录。3 H: i! Z" q2 v8 P- o5 `

2 |, P! X# {5 I
4.有强迫劳动的嫌疑:用人单位不得扣留劳动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原件,只需要保留复印件,否则有强迫劳动的嫌疑,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随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告知单位),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 h" X. Z4 r+ E  k/ v0 {. L+ s" ]2 S
, J( }8 c; }! J; O6 J
5.违约金不合理:2008年1月1日之后,除“专项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其他任何形式的违约金。; g+ U- ]  w& t% u" n8 N1 ^- I; H
4 `2 P9 I. p9 t$ r
6.服务期限赔偿条款:只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和赔偿金额。但赔偿金额总数不得超过专项培训费用总额,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6 \; u0 `9 f7 \
   从本案例中,看不出公司有为小A提供专项培训(一般情况下,普通的入职培训很难被认定为专项培训),因此不能与小A约定服务期限和赔偿条款。5 J. @, j' _0 a! b
    实际操作中,专项培训费用的界定也没有清晰的法律指示,说说我们公司的做法吧
: q/ M! }/ G" J) x  ]     A,一般来说,是需要保存发票或其他能证明实际发生费用的证据的。' U/ u3 Z4 i$ N* f5 m: J4 M1 h
     B,约定的服务期限要合理:不要想着靠这个捆绑住员工,约定合理的服务期限,我们一般是1W以上才约定服务期,时间大概在1年左右。8 c9 o" w: D8 ?& m$ i  H  g
     C,在员工参与培训之前,公司应该履行书面告知的义务,包括该培训可能产生的费用预估和需要约定的服务期限,让员工自己选择是否参与该培训,也避免培训完了之后员工声称费用昂贵,服务期限太长,以事先不知情而拒绝签订协议。
$ [+ m. T' l) V; g7 y: ~
- K2 o9 M( ~/ X
7。试用期考核的管理: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实际操作中,由于多数用人单位没有明确的录用标准/考核标准,导致无法举证员工符合录用条件。(多谢 TOHEY提醒,^_^)& o$ X5 T) a2 m# O6 d. b/ d
     所以做为用人单位,应该做好试用期考核的管理:A,确定明确的录用标准;B,入职前书面知会员工详细的考核指标、考核方式和考核周期,并提供相应的培训,让员工书面确认后存档。$ o8 _+ `/ S4 E& [. e0 ~# r& y7 X

+ o4 g8 ]' N3 a8.就业歧视:用人单位以小C有乙肝大三阳而拒绝录用,有明显的就业歧视。这点就延伸到入职体检:6 O3 h2 F* {2 m5 [- y
先说乙肝:
  r& @& ]& t5 }4 v/ y4 ?, JA,公司不得要求员工进行乙肝表面抗原的检查

4 e' W: q3 a& o' @" pB,即使员工自己愿意检乙肝表面抗原,医院也不得将结果告诉公司,只有员工本人和医院才有权知道这个结果。(我们签约的体检医院告诉我的,据说是卫生部的红头文件,医院如果违规,要罚款等)。
9 _9 ~& d2 Y2 pc,另,即使员工检验出有乙肝大三阳,公司也没有理由拒绝他入职。因为用人单位没(违规词汇)明有乙肝大三阳就不符合录用条件(除非是食品等行业)。
4 b* w; E* h; w/ O* Q9 O: ]# D4 O$ Z" f2 d
再说其他:4,除了乙肝之外其他的疾病,如果检查出来,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很难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的,因此我们的做法是,如果是肺结核等传染病,就先去治病,治好了没有传染了再入职,其他的什么肾结石等之类的只要不影响工作的,也就录用了。
0 [; j( n+ x8 z( V- f9 l2 A! k* e3 f5 _. _/ R
最后说下入职前的职业病排查的体检:如果公司的岗位有潜在的职业病风险的,应该安排职业病相关的体检,这样可以保留一个证据。如果不再入职前安排职业病相关的体检,以后员工得了职业病,不管是不是之前就有的,都规现在的用人单位承担。
1 v8 h- y! J9 n! d# A
7 k$ V7 K) \% G! W! f
9。入职培训:入职培训一般包括公司简介、规章制度、安全培训等。需要注意的是,入职培训不仅是给新员工必要的引导,让新员工感受到组织温暖,更是一个需要慎重对待的HR管理流程,没有入职培训或不合格的入职培训会给将来的管理带来很多隐患。
6 q7 a/ }- g" L9 f% _6 y6 }例如,用人单位可能会以员工违纪而给员工纪律处分,甚至解除劳动合同。但这样做的前提是:A,用人单位要有相关的规章制度,且规章制度必须是内容合法,制定时经过民主协商(要有书面证据)。B,还有一点很重要,用人单位要能举证证明劳动者是知道并了解(至少是知道)这个规章制度的,否则劳动者可以声称不知情。所以用人单位最好是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培训规章制度,而且要保留书面证据(试卷,培训签到表,培训教材签收等形式)
- X1 y8 Q, j- a! n# c
: O9 i2 B1 C9 Q- K7 h; T! F9 \----& ~7 [: d8 O" m# z+ O1 L
勋章的吸引力蛮大的,偶连中午觉都没睡^_^
0 j" G* @' ^6 D" z+ K! p 本帖最后由 逆流北上 于 2010-12-24 14:29 编辑 / f) f" w8 v. b# d' L: V9 W
% m* ?2 P: c+ \) Z5 ~' d+ ^: D& t* B

点评

洪七  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说的有问题。  发表于 2010-12-24 23:04  回复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TOHEY + 22 看来下了功夫了,连午睡都搭上了。 试用期 ...

总评分: 金钱 + 22   查看全部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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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4 10:54:39 |只看该作者
不乏专业的高手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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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13:32:34 |只看该作者
据我了解目前不安规矩办事的企业有很多,好像也都没怎么样,如果真去告也不见得能得到想要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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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现实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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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3 09:31:56 |只看该作者
都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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