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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关于病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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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2-27 16:25:59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有一个员工2006年进公司的,
; t. s% _. h4 g& B; b- v在2010年查出身体的毛病不能继续上班,  V. P$ C% E% w# F0 f
到现在已经请病假超过了6个月,6 a0 |7 f, _$ |* R0 K: I* J
请问现在我们公司应该如何处理?. U& \" T& U8 U- q0 q0 W* ^4 Y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赔偿多少钱?) X$ J. j' T' ?
可否采取停薪留职的形式呢?
  A& S4 s0 s" Q- f6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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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10:22:28 |只看该作者
按照医疗期的规定执行,具体的内容可以自己上网找或翻前面的帖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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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8:28:0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不吃韭菜 的帖子
. M6 q+ I+ a# `) X
) b: A2 f9 M9 C* Q# a6 z& H  O4 `5 }$ l6 n, i
    多谢,多谢

点评

不吃韭菜  不用客气,有问题大家一起讨论,也是一种学习呀~~~  发表于 2010-12-28 08: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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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8 08:23:23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5楼 猪猪爱美丽 的帖子
' i3 `9 ]9 G0 B# l  h) f3 C- t1 y4 N& L8 R0 E5 Q

6 R& p' s; s% Q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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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0:45:07 |只看该作者
比较全面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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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20:16:52 |只看该作者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L* M1 t, `8 _! Q1 V; E' A(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7 w/ Z) `! n& d8 o
; B2 D$ f4 `  n7 T( X) c1 w" |- P* c& n7 s
这是刚才看别的贴子突然看到的,呵呵,你的疑问应该算是解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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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谢谢耐心解答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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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9:59:06 |只看该作者
特别提示:9 \2 }3 l- a* g
    4 \6 }+ T. o+ o/ F% b" K* Z; l
以上规定大部分来源于1995年的规定,对于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是否可以与劳动者协商确定病假工资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导致用人单位只能选择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按照上海市规定支付病假工资。从公平合理角度来看,应当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医疗期满以后是否发放病假工资以及病假工资的水平
5 @) ?! g; e2 n$ C: ^' a) |2 C+ w7 M( z/ F
/ `" O) ~3 W4 H$ a+ v: L$ Q" }" f; `
此条和上一条是上海的规定,不知道楼主是哪里的!呵呵,因为不知道什么原因,粘不到一个贴子里,所以分着发了
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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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9:58:11 |只看该作者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0 t) K" [* l8 Z(1)         其中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 y1 c" {. P; o0 R4 W) I$ S+ v8 D(2)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 Q- M. M+ ~7 R! D
(3)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U7 I9 c  V0 l* E' \/ ?
3、   相关规定:
" y3 @$ }, g' U(1)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应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I0 v/ s6 H# U" b$ V1 V
(2)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i- F% G$ E0 ~5 k5 N6 V% f
(3)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待遇低于本企业月平均工资40%的,应补足到本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但不得高于本人原工资水平、不得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 R+ P* r+ F% I# A; ~
(4)         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应补足到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本条规定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一致。
, R/ U, t5 Q6 ^3 N3 e(5)         企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包括应由职工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c& C( D! z! O: _, }
1 R; N2 S: t3 Z0 a3 \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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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6 谢谢猪猪强力分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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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27 19:54:51 |只看该作者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 V! k8 s6 @, p( V" g* [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 R3 `; |2 ~* K4 j. P( @* v* z7 }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b! R% I7 ^" y; Z! N1 n3 Y6 a/ `

  B: J! F- W4 c( Z8 c" e5 n0 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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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菜鸟我怕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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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2-27 16:54:02 |只看该作者
首先需要确定该员工的医疗期期限,单位可以根据病情给予适当延长医疗期;第二,如医疗期届满之后,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低于六个月工资)。9 s4 [3 R3 ]) a* A
停薪留职不知道行不行,最好先和劳动者协商一下。
, q" R, ?8 l1 T$ n& N
0 y) L( e" v: {' h7 J! A9 {' v  q菜鸟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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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韭菜,好样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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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何处不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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