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7212|回复: 2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讨论] 法院判决正确吗?

  [复制链接]

9

主题

6

听众

1万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10-5-3
最后登录
2022-5-16
积分
10705
精华
0
主题
9
帖子
544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0-12-28 12:00:0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某技师学院与某机械公司约定,学生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熟料学生在实习期满后发生工伤,公司竟以未签劳动合同为由拒赔。近日,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判令公司作出工伤赔偿的同时,赔偿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7.5万余元。
2 o1 Z% {9 s' U' z: b/ d# d
已有 2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安安的爸爸 + 15 学生与单位的关系如何认定,看来争议日多! ...
陌上雪 + 10 鼓励话题,支持老高

总评分: 金钱 + 25   查看全部评分

百度一下“福气老高的蜗居”可查阅300多部劳动法规和范本表单。

1

主题

4

听众

2268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27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注册时间
2010-2-28
最后登录
2011-8-15
积分
2268
精华
0
主题
1
帖子
84
21
发表于 2010-12-29 22:48:03 |只看该作者
支持安爸的看法,
" V$ |/ |% E$ k8 R9 l+ d0 Q此案的焦点在于“是否支付双倍工资”,而决定是否支付双倍工资的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这个判定还是看各个法院。% ?( O$ c4 h! _# b. U6 y) U
PS:我个人觉得,现在大学生那么多出来打工,如果不视为“劳动关系”,那么大学生们会很受伤。希望以后的法律法规会对这个情况做出新的规定吧。' i/ N7 I" Z  L, L' z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5

主题

13

听众

4万

积分

版主

路人甲......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签到天数: 112 天

[LV.6]常住居民II

注册时间
2010-12-27
最后登录
2021-7-22
积分
46959
精华
7
主题
45
帖子
1600

晒图达人勋章 最佳辩手 中人旗帜勋章

20
发表于 2010-12-29 21:56:50 |只看该作者
那意思是不是就是说,实习期满了,他也不是学生了,公司留用他就等于是默认了他是公司员工了啊。。。。。可是这上面也没有说清楚,到底有没有拿到毕业证啊。。。
秘密,当你说出口的时候就不再是秘密,即使你要求别人给你保密!连自己都没有对自己保密,别人又为什么一定要保密呢!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

主题

4

听众

5731

积分

贡士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注册时间
2009-8-18
最后登录
2012-7-30
积分
5731
精华
0
主题
26
帖子
506
19
发表于 2010-12-29 21:13:32 |只看该作者
既然说了是实习期延长,为啥还说是“工伤”?公司是负责到是何情何理,不过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该也有为学生买保险才对!是吧?公司承担一部分就可发了吧?
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9

主题

6

听众

1万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18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10-5-3
最后登录
2022-5-16
积分
10705
精华
0
主题
9
帖子
544
18
发表于 2010-12-29 21:05: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一,大家已经统一认为发生工伤单位要负责。& I$ T+ X& E$ r+ R
二,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有争议。
6 \% d4 P, t0 S1 ~3 Y        个人观点:实习期并非劳动法上的概念。一般地说,实习是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提高动手能力一种举措。实习期间学生仍与学校保持教育关系,学生还不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本案中“某技师学院与某机械公司约定,学生实习考核合格并取得毕业证书后,可作为公司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以上已经明确了是学院与公司签订了学生实习协议,因而,实习期间公司与学生并不构成劳动关系。: o$ J9 Z( x- ?. x6 x
        实习期满后,由于学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仍与学校保持教学关系。此时,学生仍在公司工作,应该是属于实习期的延长。
4 |% [/ u4 a1 X- Q/ Z        该案确是属于有争议的问题。同意,安爸“关键还是裁判者怎么看待这一关系的问题”观点。
百度一下“福气老高的蜗居”可查阅300多部劳动法规和范本表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5

主题

7

听众

1万

积分

会元

Rank: 19Rank: 19Rank: 19Rank: 19

签到天数: 267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10-9-9
最后登录
2016-4-2
积分
13857
精华
1
主题
5
帖子
579
17
发表于 2010-12-29 09:12:01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的操作是学习签订实习协议,学生拿到毕业证后马上签订劳动合同。实习期间买人生意外伤害险。不知道这样操作是否也会收到双倍工作的风险?
做人力资源工作一定要有原则性,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更是如此。否则别人会以为你好欺负,让你吃亏不讨好。自己不给自己定位,别人就会给你定位!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4

听众

2087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10-6-14
最后登录
2016-1-28
积分
2087
精华
0
主题
4
帖子
143
16
发表于 2010-12-29 08:26:15 |只看该作者
去年我们也经历了类似的事件,区别是我们的学生还未毕业,在实习期。我们给他买了意外伤害险!支付了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但是没有支付什么双倍工资呀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26

主题

4

听众

5731

积分

贡士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签到天数: 48 天

[LV.5]常住居民I

注册时间
2009-8-18
最后登录
2012-7-30
积分
5731
精华
0
主题
26
帖子
506
15
发表于 2010-12-29 00:23:33 |只看该作者
如果我没记错的话, 是不是没有毕业的上海学生是没有劳动手册的,就没有办法交社保?我个人认为,学生一但毕业拿到毕业证了,而且实习协议写得清楚,实习期到学生毕业截止,那这样的话本该属于劳动关系了!再就是像我说的情况,学生没有劳动手册(不知道是不是只有上海这样),如果是这样的情况怎么处理!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陌上雪 + 12 恩,劳动主体不成立

总评分: 金钱 + 12   查看全部评分

一个破签名也带看人下菜碟的,不让写啦倒!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4

听众

1619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7 天

[LV.3]偶尔看看II

注册时间
2005-9-12
最后登录
2015-12-15
积分
1619
精华
0
主题
6
帖子
185
14
发表于 2010-12-28 21:48:52 |只看该作者
安爸正解。
4 G( B( p5 Y. w# \- x# x. `/ V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52

主题

241

听众

22万

积分

论坛专家组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签到天数: 13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09-4-6
最后登录
2023-1-9
积分
229598
精华
64
主题
152
帖子
1550

中人守护者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伯乐 春节活动勋章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中人网雪山杯(社区贡献)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爱在中人 案例达人 2009年度勋章 圣诞小雪人 超级精华大师 论坛群英谱 原创先锋 风采达人勋章 2011年全勤会员勋章

13
发表于 2010-12-28 21:25:4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本案的实质就是在校大学生(未取得毕业证)在实习期间,其与实习单位之间到底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M* Q) k! W. U; h
这样的案件,如果放在10年前,毫无疑问,全部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予以处理,基本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打工,如果其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人身损害赔偿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自己的权利。
6 C/ S2 c& i+ H但是,近些年,个别地区的法院开始挑战这一传统,亦认定在校大学生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其基本理由是:依《劳动法》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依法享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并没有排除未毕业大学生的劳动权利。因此,大学生的身份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未毕业大学生就业。单位明知劳动者的身份是在校大学生,而大学生又不存在欺诈等认定劳动关系无效的行为。因此,双方属于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至于《意见》第12条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而大学生参加实习不属于这种情况,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的:((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则认定双方的关系为劳动关系。( A7 L* x: |& `+ o
所以,这样的判决不能说正确还是错误,关键还是裁判者怎么看待这一关系的问题,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则处理正确,认定为劳务关系的,则不会这么处理。* a. x! p6 o7 X& x( T
换言之,换一个裁判者,可能案件的结果就不同。
8 U2 H4 i, y6 q& p5 ^当然,单位还是应该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至少实习协议要签定,可以规避双倍工资风险,用人单位责任险的商业保险要购买,可以规避实习学生伤亡的风险。
, y& m! G1 B+ l3 `4 w9 G
已有 1 人评分金钱 收起 理由
陌上雪 + 26 了解了

总评分: 金钱 + 26   查看全部评分

长期闭关修炼!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