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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 [我是分享王]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员工不到岗算旷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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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5 20:06:57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导致劳动者拒绝不到新岗位,故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恢复劳动关系,会得到法律支持吗?: M0 a& [0 w4 A& m3 o' M- l

# y7 m- t! M0 }* }* t( U6 o4 I& Y( f( R' e5 S6 ?- z. E* G8 H1 G
明日16:00公布参考答案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常见问题分析的各种状况都已经解说清楚了,各位参见此帖哦  {2 {, j6 Z+ f5 I' k3 @

7 T9 {) ?# q( `0 `- z4 L5 B9 X$ r
问题四:员工不服调岗拒不到岗,可否认定为旷工?
    由于调岗往往涉及员工的切身利益,譬如薪酬标准,所以往往会受到员工的抵制,有的是明确表示拒绝,在单位态度也比较强硬的情况下,一些职工最常见的做法就是“以调岗不合理为由拒绝上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否以“旷工”之名对员工进行纪律处分或者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 I) l; e) |. N6 N1 O, c
- t# ?  k9 w8 K. |; w0 D首先,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8 v8 S, c& ~  i6 H' b2 P* q9 y: D- r8 N8 P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
1 V( E- N* g; O  k
* c* Q  J. r9 J# \
& B  O- N9 ^# e& R- c% ]8 N& z* |6 J( N% a
本期分享歌曲:Love story,暂时还没有歌词译文,抱歉+ K5 t5 l5 p6 s8 P
4 n6 r! l% N  p7 k: m; b
喜欢这样恣意放纵慵懒的歌声!
" g3 P9 D1 `2 O, X% d! E7 ^$ n( q+ K$ x" j; |. K. O- f' D
- b- s  ~: o5 i* ?
  F( k- Z; o- v5 J( A$ X6 {
) i$ ~3 I3 C' f$ o9 Z1 j# z% f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6 15:01 编辑
$ \7 {/ K* |" P
/ ~  O/ T6 C, }) W2 L; e
+ ]9 z, [; ?# x8 Y- N- }" b 本帖最后由 陌上雪 于 2011-1-7 07:58 编辑
( r6 O, I+ D$ u2 v' q. T" _2 I. u( a; V7 Q
本帖最后由 超级版主 于 2011-1-14 20:44 编辑 3 Q- H, K7 [) h
4 n5 g4 ^& m; f0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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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3 09:15:20 |只看该作者
调整岗位需要双方协商,不能单方面更换岗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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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22:19:57 |只看该作者
如果单位的调岗决定不能被认定为合法,那么就不存在旷工一说,我要去上班,你不让我去,怎么能说是旷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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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5:23:00 |只看该作者
支持理由: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2、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合同,但此提到劳动者拒绝不到新岗位而造成的旷工不应当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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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谢谢参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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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4:37:01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5楼 haoed 的帖子8 O  x1 P7 O* D! \! B

( E  U6 [: v4 R; A% }+ J( t* B      以旷工之名行使合同解除权需要基于两个重要前提:第一,岗位调整是合法合理的,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假如岗位调整不具备合理性,其纪律处分也就失去了先行的依据。第二,员工的行为属于“旷工”,旷工一般是指:除有不可抗拒的因素影响,职工无法履行请假手续情况外,职工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又不按时上下班即属于旷工。    所以,对于员工不服从调岗,企业应当注意审查调岗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不急于做出处分决定,在双方处于争议状态(特别是员工已申请仲裁)的情况下,单方的处分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无效。5 B# f- |) \8 p; k9 [
    & f7 y, m  K4 _, D/ Z,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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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恩,分析的很到位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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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最应该防止的是人才的“逆淘汰”,优秀人才不断流失,平庸之辈赶也赶不走。所以主动离职的虽然有点“不忠”,但是很可能都是超出该岗位能力要求的优秀人才;长期呆下来的虽然“忠诚”,但是很可能是安于现状碌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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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3:57:51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法中约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然而案例中明显提到的“用人单位非法变更合同内容”,没有征得到劳动者的同意。因而员工不到岗不算旷工!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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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12 简短明确,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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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只是工作。而理想,那些曾经写在日记里的青涩的文字,已经不知道去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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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2:57:16 |只看该作者
我咋看不到别人的评论呢?是怎么回事呀?希望多多学习家人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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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6 叫我隐藏了,吼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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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心态,勇于直面高压工作,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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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2:24:22 |只看该作者
答案:支持.因为变更岗位即是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变更是双方同意的基础上才能执行。所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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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8 谢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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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2:06:34 |只看该作者
得到支持,劳动合同的变更将是由劳资双方协商后的结果,而不是单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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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6 那算不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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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随意显露你的情绪;不要逢人诉说你的困难与遭遇;在征询别人的意见以前,自己要先做思考,但是不要先讲;不要一有机会就唠叨你的不满;重要的决定尽量与别人磋商,至少要隔一夜再发布;讲话不要有任何的慌张,走路也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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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6 11:39:44 |只看该作者
应该会得到支持,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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陌上雪 + 6 恩,感觉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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