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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大学生签劳动合同效力之争,实习、勤工助学和就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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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2 10:59:4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案例简介】
; g5 @, \; `3 n" e. s) {" T( J% K4 l  即将毕业的大学生用学校发给学生的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与聘用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大学生在申请工伤待遇的同时,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各种社会保障。公司以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劳动者资格为由,宣称劳动合同无效,遂引发了一场劳动合同效力纠纷。
" N+ p8 F5 U7 ?0 z" N! c2 y/ a' x  2008年4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3 g4 p2 q' b: x4 D% E1 d

  M. y; G+ a5 ?  S双方争议焦点: S4 V8 u& A0 m/ E
 2007年5月28日,陈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海门市法院提起诉讼。4 o5 V6 g9 l' L7 S- V
 2007年6月19日,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 H: Q5 S% k. a9 [/ {" j0 P  U; {3 g8 s2 X% T
 原告陈某诉称:我已年满18周岁,具有就业的权利和行为能力,学校已经向其发放了就业双向选择推荐表,具有到社会上就业的资格。
6 s  W( P/ k" @9 o% B' c! N, L' @$ t推荐表中已载明了原告的情况,包括尚未正式毕业的事实,被告空调设备公司录用时予以了审查,原告不存在隐瞒和欺诈行为,法律也没有禁止在校大学生不得就业的规定。
- d/ i3 V; J  Z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原告不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不当,请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1 A+ U( a# ^  i8 L# c! y 被告空调设备公司辩称:原告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是在校大学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陈某作为自然人不能同时拥有职工和学生两种身份,所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7 A' i: t  N; D# \
  原告陈某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有效,其目的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后要求认定工伤和办理劳动保险,而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部门不可能为学生办理劳动保险。6 G6 H2 s5 v& o1 a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正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W8 K$ n: J: Q' u5 X. B; J: W& I/ y6 Z
A4 u6 i: E, L+ b
% A) S$ u% U9 z+ x焦点一,陈某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
9 ~! p4 {  ?& S; o( Q% E焦点二,实习、勤工助学和就业的区别;
: C6 w2 ~( s. ?* [% f. a! i焦点三,此案虽然有特例情况,但是对各个单位的HR来说,依然相当有参考意义。各单位在对于招的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之前阶段如何处理合同/协议、工资、保险等问题,大家有何好的建议。5 d# L) ?  n! \, \, }# i

5 [) x, k5 D3 f0 [& |% U0 p 本帖最后由 沉沦 于 2011-1-12 16:20 编辑
2 E9 k3 [5 v, B/ L- i/ ]% T. t  a" Q4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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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0 15:50:08 |只看该作者
签订《实习协议》,为其缴纳意外保险,至于保险的费用可以和学生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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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9 10:00:2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2008年4月3日,南通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j% H7 O# [9 _1 |" a6 r' C# [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其与空调设备公司所订劳动合同依法有效。
5 e" Q0 I4 }' w: U7 E6 H" d% }焦点一,陈某是否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焦点二,实习、勤工助学和就业的区别;
3 J- V6 E2 ~' V% H4 h/ {; Y6 }* p; B2 X2 M9 \8 u" q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并未将未毕业的大学生包括在内。陈某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协议书》时,已年满21周岁,具备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作为高等院校的学生,陈某虽尚未从学校毕业,但其亦为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劳动者,学生身份并不当然限制其作为普通劳动者加入劳动力团体。只有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为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督促学生圆满完成学业,明确禁止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大学生才不得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在教育管理部门及高校本身因学生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学业,从而对学生已不作此要求时,大学生参与劳动关系应不受限制。本案陈某已基本完成学业,并持有学校为促进学生就业而发给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其应聘求职的行为受到管理部门与高校本身的鼓励,应认定为合格的劳动合同主体。8 V5 C1 K6 i! I6 J

: Q6 {! p/ p# ]9 k, P; i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规定仅针对利用学习空闲时间打工补贴学费、生活费的在校学生,不仅包括大学生,也包括中学生。所涉情形仅指在校学生不以就业为目的,参加短期或不定期劳务工作以获取一定劳务报酬的情况,这与本案情形迥然不同。本案中,陈某持就业推荐表应聘公司办公室文员职位,就业目的明确,客观上作出了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并已实际订立了劳动合同,其法律行为与大学生未完成学业时的勤工助学行为显然非同一性质。# @5 Y: |$ C, R( u
' K: Q, l& p% D" [7 l" L" [" f
  大学生临近毕业时确实有实习任务,但大学生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农村参加社会实践,巩固、补充课堂知识,没有工资,甚至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实习单位交纳实习费,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显而易见,陈某的情形不属于勤工助学或实习,应属于就业行为。
) \5 X7 \( C. @
9 l" f9 M* t* `7 S: Q  空调设备公司作为依法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当然的用工主体资格,而陈某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亦已基本完成学业,不再受限于教育管理,相反却是鼓励就业的对象,其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身份适格。在招聘过程中,公司对陈某应聘的办公室文员一职并无学历方面要求,陈某尚未拿到毕业证书不影响合同生效,何况陈某已于2007年7月取得毕业证书。公司对陈某的身份有全面的了解,知晓其已完成学业、可以正常上班工作、但尚未毕业等情形,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意思表示真实、明确,无欺诈、威胁等情形。案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劳动报酬等权利义务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比照我国劳动法律的规定,案涉劳动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依法应为有效合同。' b2 u# J) \0 K3 Z' u
1 t! j5 d7 I" S9 y, ?! T5 E) C
焦点三,此案虽然有特例情况,但是对各个单位的HR来说,依然相当有参考意义。各单位在对于招的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之前阶段如何处理合同/协议、工资、保险等问题,大家有何好的建议。
9 f; Q3 g* Y9 T5 \" I' [; |2 I: {4 ?3 |
   我们先做一下时间链梳理:; {1 y1 v6 {8 G, N) d9 `# ^! t! N
    2006年2月27日,陈某如约来到空调设备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 G. _. I0 m; V+ m$ e! m) D
  2006年4月21日,陈某去公司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被送往医院救治。/ [2 p  Y6 A$ i1 q  a* M
  2006年7月1日,拿到毕业证书。(陈某在治疗、休息期间,经学校同意以邮寄方式完成了毕业论文及答辩)
. ]6 L0 c- \( v4 R4 w, t4 @) X3 W
    这个案例给各位HR一个警示:9 X, g' e: U1 \+ o( ?
    从HR的角度看,空调公司其实很被动,也很无奈。他所提出的陈某没毕业就不应上保险从道理上讲得通的。而且事实上也是,如果一个人同时是全日制在校学生的身份,同事又参加了工作,有些矛盾(所以才会出现法院与劳动仲裁的判决矛盾)。在以前是通过档案管理扣掉全日制高校就读时间连续工龄(博士算工龄)来核定的。但现在主要依据参加社会保险来确定。7 J9 Z1 B8 \  b3 Q* E- j* H4 k- ]

8 E* U4 B7 b. ]; [7 Z: Y/ l    现在各单位有很多因各种原因,存在招的应届毕业生未拿到毕业证之前即来用工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建议不要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学生明确:必须提供毕业证之后才能签订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之前可以签订实习协议,学校一般有意外伤害险,企业也可以给上一些商业意外险。6 }. q" R2 }. |
; |( o9 L. K6 z4 w7 `
    此案例另外一个警示,就是凸显工伤保险的重要。很多单位并不重视,其实这是性价比最高的一个险种,也是最符合保险大数法则的一个险种。试用期不上保险、先用工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等,这些都存在很多隐患。没发生事情谁也没感觉,发生一例就足以让HR头疼的了。所以,能规范的尽量规范,杜绝一些劳动用工风险隐患。9 L7 I6 }3 m/ _/ c+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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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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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关注!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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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 a0 [, A) B& t4 O  ?+ i: V1 p. q
我们单位签订实习合同; H7 p  A5 v8 N5 o( C% W% ~
学校应该会给该同学一份实习协议的,我们单位会签
# e% n/ V: M" G8 d' |, _2 U' W: [9 g( D4 V
个人建议,购置一份商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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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 16:24:48 |只看该作者
在校生与用人签订了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目前在网上可以搜索到不同的答案,不同地区也有不同的仲裁结果。
学习和工作并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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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 23:46:33 |只看该作者
在校学生确实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只能适用《民法》
; m# z5 p  S+ t6 Y- @  d2 ~2 D实习是学习的一种方式;勤工助学存在雇佣关系,但不是劳动关系;就业是需要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 H4 Z' K2 \6 Q& |8 X
在面对应届学生时,公司可以与其签订《实习协议》或者《劳务协议》,法律上不用为其提供正常的社会保险,在协议中可约定相关待遇或者补助(食宿、交通等方面)。
7 D% a! S1 Q: u$ c#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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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kk2010  赞!  发表于 2011-8-3 2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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