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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协议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竞业禁止是基于限制员工择业的重大利益理由,比如商业秘密,在进行了公平协商和合理限制的情况下,才具有拘束力,这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判断竞业禁止合同效力有以下因素:是否存在被限制方知晓商业秘密等禁止理由、是否约定合理的禁止时间、行业和地域范围以及限制方是否支付合理的补偿等因素。
竞业禁止条款的签订应充分体现契约自由的原则,必须自愿协商一致,不可把用人单位的意志强加给劳动者。具体而言,签订竞业禁止协议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用人单位确实拥有商业秘密,并在竞业禁止协议中明确标明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
第二,签订对象必须是特定的接触、知悉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尽量缩小知密人的范围和人数,其对象应严格限制在因建立劳动或工作关系接触或者知悉本单位重要商业秘密的人员。
第三,禁止范围的一致性,即限制劳动者从事的职业类别和范围要和本单位所从事的事业类别与涉及范围具有一致性。
第四,明确竞业禁止的期限。一般而言,竞业禁止的期限应当取决于该商业秘密在市场竞争中所具有的竞争优势持续的时间和劳动者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程度、技术水平的高低以及一个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水平的高低。我国目前的规定为,不超过两年。
第五,应给予经济补偿。离职人员承担保守原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与原单位竞争的义务,同时就应该享有获取一定经济补偿的权利,否则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势必影响其生存状况和个人发展。
第六,双方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及免责事项,以促使彼此履行法律义务,且有利于日后纠纷的解决。《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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