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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376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 注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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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邀群里小7--杭州筒子的要求,偶简单说一下此事偶的看法:9 S% [" Q: n+ N! Z3 m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话,这样的离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 S) V+ |, d3 c) j3 [) Z
2、但是,现在员工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予以离职,因此,此种情况下的离职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 E! G1 X, T. T$ ^" S3、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作出了限制,因此,此种情形不适用于违约金条款。
' _% c6 M; |) {' l% r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的是,单位要追求员工的赔偿责任的,则必须是员工的违法离职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而且,最好这种损失能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3 p: b6 p: U9 e2 C% k( r( ~
4、但是,实践中,大多数的单位很难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因此,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情形作出相应的约定。此处为什么不提及员工手册呢,因为,这样的条款,可能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个别观点可能会认为这些条款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争议的条款尽量别在员工手册中出现,有法律风险。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毕竟,纸老虎也是可以吓唬人的。
' p( ~6 Q/ X2 P; |% D" ^ C4 D: U5、可以约定这些的条款:
2 U- ?% s( E) l5 q2 kA、乙方知晓离职时的工资发放时间的具体法律规定。在此,乙方同意:甲方发放乙方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时间为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甲方可不予发放乙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 K! S/ k- ~) L" L) J# N
(该条款是防止某些员工离职了,还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当然,该条款是有争议的,我个人倾向于条款无效。), Z9 A/ U, L) n& I; g9 {7 G+ _1 x
B、乙方存在着离职手续未交接完成的情况,必将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因此,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将视为乙方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此种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易量化的,在此,乙方同意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3倍予以折算。
. T" U/ U" j& {* EC、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理解为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寻找临时替代人员所支付的成本(如报纸广告费、招聘的场地费等);甲方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甲方本应向乙方在该时段支付的报酬;因乙方违约不再向甲方提供劳动,致使乙方所负责的项目未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在乙方因过失迫使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甲方为弥补或避免扩大乙方造成的损害而付出的成本等。如此种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易量化的,在此,乙方同意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3倍予以折算
+ k6 J2 s* z2 B5 O) ^$ e* G6、我还是支持楼上所有筒子的看法的,毕竟,人家非要走,你要硬留是留不住的,因此,只能吓唬员工,让他掂量,违法离职的成本有多大。按照上述约定完之后,员工清楚的,他会仔细考量这个风险的。* R( _$ j3 P* C3 N
7、单位有时候是要下点功夫,做个事情,去震慑一下!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3-15 12:55 编辑 * Z6 [9 ?+ F# \& g2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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