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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如何解决员工恶意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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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08:43:2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damone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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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人网论坛-damone-(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2595)
一员工因找好下家提出离职,并且当天提出当天就要求离开,说不要这个月13天的工资了。让他走吧!经过反复沟通都无效,员工还说公司不通情达理。他工资都不要了还不放他好好离职。1 M, N$ G# k. e* T3 g: F

3 g8 D" S$ l- H' E针对这种情况,各位有什么好的解决方案吗?4 i6 T9 k( e. F3 L; I, I1 X
需要解决的问题:
" z, w6 I' N+ O8 H" o: |1、如何妥善处理该员工的离职?因为这两天已经没来了,就一张离职申请,其他手续都未办理,是喊员工过来办理呢?还是以矿工开除,或者有更好的办法?) N2 s; |0 c0 w' G# N4 N
2、该员工这样的离职方式肯定会带来后来者的效仿,如何制止
# J! I, N; B$ q$ ]' j
% d5 u, Q) L' M; L$ b; N+ j: K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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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7:42:34 |只看该作者
员工提出离职,没有提前30天,即使企业没有同意,员工送达了离职报告,或者邮件,就可以了,即使企业不同意,这样对企业是不是会有一些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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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8 17:56:34 |只看该作者
7楼所述广东省即将出台的规定是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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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1:53:04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这样的例子太多了。都是过了试用期后当天提出辞职 当天走的。老板也不挽留 最多克扣点工资。不过是我的话 我估计我也会这样做 哈哈
这只是工作。而理想,那些曾经写在日记里的青涩的文字,已经不知道去向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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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7 11:14:24 |只看该作者
1、规章制度里应注明,试用期满须按劳动法提前30天辞职。2、规章制度里应注明,试用期满员工未按劳动法提前30天辞职的,须扣除违约金。未提前多少天即扣除多少天工资。3、员工要求即辞即走的,公司可以不予批准,并明确告知员工。若员工置若罔闻,不来公司上班的,待其连续旷工15天后以自动离职处理。最好过程中有电话员工沟通,通知其返岗上班,告知其旷工严重性,及在外发生事情概与本公司无关。4、原则性问题应该坚持原则。

点评

我爱书  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是有严格限定的。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用人单位而离职的,只能追索相应损失而不能追索违约金。  发表于 2011-3-17 11: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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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21:55:51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意见应该都不错,关键有一点要注意,
3 _, e" ?& ^5 m1 z+ W这13天的工资一定要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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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20:23:32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会经常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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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3:13:53 |只看该作者
此时不想再相信什么人心都是肉长的,我只信人心隔肚皮。对于恶意离职的员工他是早就做好准备,想好退路了。你怎么跟人家打无准备之战,平常的沟通就见效么?那只是针对正常人有用。我个人这么觉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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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51:55 |只看该作者
应邀群里小7--杭州筒子的要求,偶简单说一下此事偶的看法:9 S% [" Q: n+ N! Z3 m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如果员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话,这样的离职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 S) V+ |, d3 c) j3 [) Z
2、但是,现在员工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就予以离职,因此,此种情况下的离职属于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5 E! G1 X, T. T$ ^" S3、由于劳动合同法对违约金作出了限制,因此,此种情形不适用于违约金条款。
' _% c6 M; |) {' l% r4、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律规定的是,单位要追求员工的赔偿责任的,则必须是员工的违法离职行为给单位造成损失,而且,最好这种损失能有确凿的证据予以证实。3 p: b6 p: U9 e2 C% k( r( ~
4、但是,实践中,大多数的单位很难举证证明损失的存在。因此,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中对此情形作出相应的约定。此处为什么不提及员工手册呢,因为,这样的条款,可能在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个别观点可能会认为这些条款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争议的条款尽量别在员工手册中出现,有法律风险。但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出现,毕竟,纸老虎也是可以吓唬人的。
' p( ~6 Q/ X2 P; |% D" ^  C4 D: U5、可以约定这些的条款:
2 U- ?% s( E) l5 q2 kA、乙方知晓离职时的工资发放时间的具体法律规定。在此,乙方同意:甲方发放乙方在职最后一个月的工资的时间为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后,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甲方可不予发放乙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 \% K! S/ k- ~) L" L) J# N
(该条款是防止某些员工离职了,还要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当然,该条款是有争议的,我个人倾向于条款无效。), Z9 A/ U, L) n& I; g9 {7 G+ _1 x
B、乙方存在着离职手续未交接完成的情况,必将对甲方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造成影响。因此,乙方如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的,将视为乙方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如此种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易量化的,在此,乙方同意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3倍予以折算。
. T" U/ U" j& {* EC、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理解为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甲方寻找临时替代人员所支付的成本(如报纸广告费、招聘的场地费等);甲方向该临时替代人员支付的报酬减去甲方本应向乙方在该时段支付的报酬;因乙方违约不再向甲方提供劳动,致使乙方所负责的项目未能实现的预期利益;在乙方因过失迫使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甲方为弥补或避免扩大乙方造成的损害而付出的成本等。如此种情况下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易量化的,在此,乙方同意按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及福利待遇的3倍予以折算
+ k6 J2 s* z2 B5 O) ^$ e* G6、我还是支持楼上所有筒子的看法的,毕竟,人家非要走,你要硬留是留不住的,因此,只能吓唬员工,让他掂量,违法离职的成本有多大。按照上述约定完之后,员工清楚的,他会仔细考量这个风险的。* R( _$ j3 P* C3 N
7、单位有时候是要下点功夫,做个事情,去震慑一下! 本帖最后由 安安的爸爸 于 2011-3-15 12:55 编辑 * Z6 [9 ?+ F# \& g2 W
$ A- M1 Q* s$ r5 m- q6 u; r
长期闭关修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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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51:48 |只看该作者
其实没有必要挽留的,强扭的瓜不甜。只要和员工协商好,顺利办理工作交接,避免日后的劳动争议纠纷即可。尽量别让离职员工带着情绪离开
& z2 v) s' I; D, a5 \+ v' a
努力不一定成功,但不努力就一定会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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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5 12:11:0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对这种,HR是很无奈的事,
& D& U3 m# D5 q& Shongmeizou99 发表于 2011-3-15 11:29

/ Y! @2 d% O' j+ v8 s+ p. p9 ~/ f* N我觉得不该只是有无奈吧,应该还有其他方法,手段吧?求高手出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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