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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医疗期问题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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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31 16:43: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规定“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7 u8 v. x0 [+ l; n$ }
后来又听律师举了一个案例,说有个人有三个月的医疗期,比如是在1月1日-6月30日六个月内休,他从1月1日开始请假,到了3月25日回单位上班,上了几天班后,这个人从4月1日又开始请休医疗期,医疗期重新计算,从4月1日-10月30日。
0 j( x9 Z$ O. }; x# r$ E规定的累积计算,律师将的是连续计算。请问各位实际操作过的童鞋们是怎么看待这两个不同问题的?
2 {% n% H- d4 p# l8 L4 J- e2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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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5:04:16 |只看该作者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 ... ge=1&from=space2 a& _+ F9 y6 P  c
安爸的这个帖子里有比较详细的解释,推荐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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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4:33:52 |只看该作者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n. p' l& j  m2 U

% P; g, d& G: G$ W# p7 z. @! P针对这个内容,我觉得律师讲的有点问题。- o) e$ q& y3 l, x7 K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劳部发[1995]236号 )) F* `8 ~: O, P. p5 j( K$ W
一、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O! w% o5 `) U
  1. 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
& T# X5 N9 H% ]! G5 i  2. 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 M( ~, _; G1 g/ ^7 b3 q既然叫累计计算,怎么又会变成连续计算呢?
. \5 m8 K# O. r! _# Z4 d个人同意四眼的意见!
  ^) ~4 p9 k3 k2 n1 D. Z. e4 t9 C3 A* T0 S# y6 X* c8 D
1 v. ~/ A) [, Z7 N! K

' X0 t, l/ V" F6 ^- o6 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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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3:09:1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也是觉得蹊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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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09:23:24 |只看该作者
律师说的是错的。0 \, l+ L. u6 _5 A, g- o' N
如律师所说的话,我1年12个月,每3个月就请2个月零29天假,上1天班,气死你~. t; J- b1 E" ^) u/ n: p" z
本帖最后由 四眼仔David 于 2011-4-1 09:25 编辑 % {' U* e. D0 E6 m- R, B5 k- p( {

7 d/ N+ y  Z-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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