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登录 注册
首页 中人社区 中人博客
查看: 26911|回复: 2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原创] (4月活动)浅谈竞业限制

  [复制链接]
TOHEY 中人网电话实名   

109

主题

33

听众

9万

积分

论坛顾问

非专业人士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586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09-4-17
最后登录
2022-8-3
积分
95533
精华
9
主题
109
帖子
3320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中人8周年纪念勋章 论坛群英谱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1-4-7 10:20:15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本文版权属TOHEY所有
转载请注明:
中人网论坛-TOHEY-(链接地址:http://community.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12602)
         
竞业限制的定义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0 C, h* j, B: w3 f+ @9 r+ C7 C
保守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主体:
商业秘密的主体:1、企业董事、经理(法定);2、组织经营需要的劳动者(约定)。
1、也就是说,对于企业董事与经理(即一般意义上之企业经营者——总经理)不需约定,在其任期内有着法定的义务;
2、而对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约定之。
竞业限制的主体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针对的是特定的对象,即掌握用人单位经营秘密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等。普通职工虽掌握一定的公司经营机密,除非个别特定岗位,否则将得不到支持。
竞业限制的条件: 企业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没有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则无从谈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
第一,商业秘密的前提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第二,该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三,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竞业限制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以前规定为三年)
地方性规定如《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二年,超过二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竞业限制的范围与地域:与本单位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从事经营同类产品(业务)有竞争关系。地域应经双方在协议内约定。
竞业限制的补偿金额:双方约定,但是地方有特别规定。
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年经济补偿额不得低于该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前十二个月从该用人单位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月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约定补偿费少于上述标准或者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十二个月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计算。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补偿费的,补偿费按照前款规定的最低标准计算。而《珠海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22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在竞业限制期间应当按照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向该员工支付补偿费,没有约定的,年补偿费不得低于该员工离职前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年报酬的1/2”。还有的地方规章规定由当事人双方自主约定补偿标准,如上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由协议双方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约定。
常见问题问答:
1 竞业限制的补偿何时支付?在劳动合同内约定,工资内的一部分属于竞业限制补偿金行不行?
答:《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解除或者劳动合同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不应该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由工资内一部分支付,实践中有会被认为是工资的一部分而非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案例。
2 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补偿金或者约定了补偿金而企业方没有履行,在竞业限制协议期限内劳动者是否仍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
答:《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明确了经济用人单位与具有保密义务的特殊群体劳动者可以约定竞业限制内容,并需约定经济补偿金。但仍未明确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否该竞业限制协议就无效,劳动者是否就无需继续履行协议。从公平原则来看,用人单位运用竞业禁止条款限制员工离职后的活动时,应给予员工相应的经济补偿。实际司法实践中也采纳了用人单位未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即认定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的观点。
地方性法规如《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未按照约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但值得一提的是约定补偿金的支付日与员工违约日孰早孰晚将是判定谁违约在先的主要依据,也是判定协议双方谁该承担违约责任的关键因素。比如协议约定劳动合同解除后半年内支付第一笔经济补偿金,结果劳动者迟迟等不到经济补偿金,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第五个月就去一家具有竞争业务的同业去上班了,此时会被裁定劳动者违约在先。
3、如果当事人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一方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解除或者不履行协议
答:国家层面由于笔者知识有限,尚未了解到有关规定,希望大家给予补充。搜索到地方性的规定有:
1、因用人单位原因不按协议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劳动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上海、深圳、江苏地区等有相关规定。
2 用人单位决定放弃与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
出处:上海《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
3、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定期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解除。深圳9 p" t: K4 k9 z
出处《深圳市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竞业限制协议中没有约定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协议,可以随时解除协议,但应当提前至少一个月通知对方。
4、劳动者可以就已经公开的技术秘密向用人单位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深圳
5、企业违反法律或者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该员工可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深圳
6、协议双方主体任一方消失的。这个应该较容易理解,但是企业方是被合并、收购等,应该由合并、收购方承继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与义务。深圳、珠海等地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4-8 20:44 编辑 . g: V4 X' w/ A, n0 ~# H

7 N4 {5 w% ^% p2 ~; B 本帖最后由 TOHEY 于 2011-6-29 12:00 编辑 . K7 i. S& V8 ^% l# m% e8 b

  `% g4 {1 W6 J

点评

Mark.Yao  我把这个帖子链接到《劳法知识课堂》去,不知可否?  发表于 2011-4-11 21:21  回复
已有 3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Mark.Yao + 30 + 50 草头很专业。论坛需要……
小小香儿 + 30 + 50 活动奖励!
在路上的苦行僧 + 18 + 18 草头师傅出手了,果然不同凡响!小僧前来学 ...

总评分: 威望 + 78  金钱 + 118   查看全部评分

0

主题

37

听众

7693

积分

贡士

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Rank: 15

签到天数: 80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注册时间
2017-12-4
最后登录
2024-4-23
积分
7693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922
21
发表于 2018-1-19 12:06:24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受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12

听众

1万

积分

同进士出身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签到天数: 614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11-12-7
最后登录
2013-9-30
积分
16280
精华
0
主题
6
帖子
2125
20
发表于 2012-4-3 14:50:19 |只看该作者
收藏下,以后备用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6

主题

6

听众

1862

积分

举人

Rank: 8Rank: 8

签到天数: 22 天

[LV.4]偶尔看看III

注册时间
2010-7-26
最后登录
2012-3-25
积分
1862
精华
0
主题
6
帖子
182

2011纪念勋章

19
发表于 2011-8-23 23:34:48 |只看该作者
太感谢常总了,受益。
生活就像坐过山车,爬到最高点时,就要自然下滑了,调整,调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5

听众

2万

积分

进士出身

Rank: 24Rank: 24Rank: 24

签到天数: 643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08-5-23
最后登录
2022-6-16
积分
20254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758

分享达人

18
发表于 2011-5-2 20:57:5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M0 v* x; q6 R2 ?"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7

主题

15

听众

3万

积分

版主

自助者天助之,自弃者天弃之!

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Rank: 30

签到天数: 279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10-10-8
最后登录
2021-3-25
积分
39841
精华
6
主题
37
帖子
3031

2011年人气会员勋章 最佳辩手

17
发表于 2011-4-13 21:12:52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感谢楼主的分享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

听众

79

积分

书生

Rank: 3Rank: 3Rank: 3

该用户从未签到

注册时间
2011-3-31
最后登录
2012-11-14
积分
79
精华
0
主题
0
帖子
57
16
发表于 2011-4-13 15:16:06 |只看该作者
感谢,领教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

主题

7

听众

1万

积分

同进士出身

Rank: 22Rank: 22Rank: 22Rank: 22

签到天数: 15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注册时间
2011-1-13
最后登录
2013-7-8
积分
17014
精华
0
主题
4
帖子
830

勤劳的小蜜蜂

15
发表于 2011-4-11 08:48:40 |只看该作者
回复 3楼 qxn422933133 的帖子
0 c% y6 f$ I9 d7 f非常感谢,下次我争取做个沙发...
6 f+ u1 w9 o* x% `  x3 q0 `, a
7 @# |$ K5 _8 x, y  r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40

主题

105

听众

37万

积分

论坛顾问

早起的鸟儿有虫吃,早起的虫儿被鸟吃!

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Rank: 50

签到天数: 709 天

[LV.9]以坛为家II

注册时间
2009-6-8
最后登录
2023-1-10
积分
370368
精华
32
主题
340
帖子
5558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伯乐 最佳辩手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勤劳的小蜜蜂 原创先锋 精华大师 2011年人气版主勋章

14
发表于 2011-4-9 16:27:08 |只看该作者
来支持草头了,得好好学习学习!
我信奉一句话:宁可千日无机会,不可一日无准备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9

主题

20

听众

5万

积分

状元

小菜

Rank: 32Rank: 32

签到天数: 274 天

[LV.8]以坛为家I

注册时间
2010-7-20
最后登录
2016-8-4
积分
57356
精华
5
主题
49
帖子
2205

妙笔生花勋章 伯乐 办公室点名活动小金人 论坛群英谱

13
发表于 2011-4-9 16:05:17 |只看该作者
谢谢草头师傅!4 ?2 |, V- i6 Z1 U; |6 b
分享了
说想要离开,却有总总的不舍~~~坚持的人最美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