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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办理退工为谈判砝码
下面的场景你熟不熟悉?
情景一:
员工提出辞职,公司负责人表示:不同意,如果硬要走的话,公司不办理退工,让员工无法再找工作,没办法转移社保。
情景二:
公司要裁人,但是生怕要自己承担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于是对员工说:如果自己写辞职报告,公司就顺利地办妥手续,说不定还能拿少许的补偿,如果不肯写,不但要没好日子过,以后离开单位时退工就不容易办。
退工手续是由公司来办理的,所以不少公司人事部门误以为退工手续的办与不办就掌握在自己手中,由此产生了作为砝码的想法。法律专家多年从事劳动争议及企业劳动人事工作,在此提醒:以拖延或拒绝办理退工为手段万不可取。这就好比几招花拳绣腿,固然能唬住武功粗浅之辈,但遇见了高手,则不免伤到自己。
退工是国家为了有效管理人员流动而实行的一套规定,与其对应的是招工。招、退工手续从法律上来说只是一个程序,即法律中规定了什么时候应该激发这个程序。公司人事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没有什么可以商量的余地。《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其中所说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备案”就是我们指的退工。所以用人单位如果想主观上控制是否办理退工手续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同时国家对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退工手续也有惩罚措施。《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指出:“用人单位……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的,……;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各个省市对此还有具体规定,比如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中,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在劳动关系结束后七天内为员工办理退工的,在这七天之后员工所遭受的工资、社会保险等损失就要由单位来埋单了,特别是法院的具体操作中,工资损失以员工原工资来计算,这样用人单位的损失就更大了。基于此,劳动法苑HR特区的专家不赞成公司采用这种方法。
极少数用人单位会抱着即使花钱也不让员工去新单位的心理,抓住退工手续要由单位来办这点,使得员工比较为难。其实员工只要拿着有办理退工要求的生效的劳动仲裁裁决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就可以去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退工,并重新办理《劳动手册》,这样并不妨碍员工将来寻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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