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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各位,不妨跟着MARK一起来看看。 【虚构案例】 员工A于2011年2月1日进入上海市某国有企业B公司任职,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两年,其中试用期二个月。入职时口头约定了该岗位试用期转正的具体条件,并无书面内容。2011年2月5日,员工A休息在家,由于走楼梯不慎,从楼梯跌落,造成大腿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医生开具了休息9周的病假单。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及上海市《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员工A可以享受3个月医疗期。故B公司根据A员工的病历证明、病假单等相关证明,为A员工办理了病假手续。 由于这9周时间,正好处于员工试用期的考核周期。2011年3月底,公司需要对A员工的试用期转正进行考核,由于A员工仅在B公司工作了几天就享受开始休病假,部门主管及人力资源部头疼了。 1、如果按期转正的话,部门主管心里也没有底,无法确保A员工一定胜任该岗位; 2、如果按照试用期不符合岗位要求,又该如何举证?仅用因病假无法履行岗位内容吗? 3、员工处于医疗期中,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规定? 我在这里卖一点关子,请大家先分析一下,用人单位应该用怎样的一种方式妥善处理这种情况? 【分析】 / ?: F4 n6 n+ `( Y o0 z(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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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U# n8 Q0 t5 j. T+ ^以上分析,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中人网观点。
$ }0 p2 D4 G. f如有错误或纰漏的地方,还望各位专家指正,并能原谅我的班门弄斧。) C, ?$ H, g [) A- t* D& m) v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4-18 22:45 编辑 / _ T8 k7 E3 J, e, 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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