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事件概述 员工M于1993年3月进入公司,担任技术员工作,由于工作认真负责,且专业技术能力较强,工作业绩突出,得到公司的提拔重用,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调度主管一直到安全运行部门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运行工作。 2009年12月至2011年1月,公司连续发生两起安全责任事故,致2死2重伤,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随即公司决定免去员工M的部门经理职务,调至技术部工作,薪酬待遇降为一般员工标准。 2010年11月20日,该员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填写了离职申请表,离职原因为: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领导认为该员工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其他各方面都还是不错的,所以在沟通时极力挽留他,无奈员工M去意已决,公司只好于2010年12月7日同意了他的离职申请,人力资源部随后通知其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相关手续,但是员工M至今也未再回公司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 (二) 后果及现状 2011年1月18日,员工M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事项如下: (1)、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为其本人十二个月的工资; (2)、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12月1日至7日的工资700元; (3)、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0年工会发放的福利及奖金。 经仲裁委审理后于2011年2月18日做出裁决,驳回了员工M的所有请求事项。员工M不服又上诉到法院,2011年4月25日开庭审理。 (三) 补充说明 员工M认为,其要求与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同意,所以必须向他支付经济补偿金,他把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与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画上了等号。 公司于2010年12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其12月份工资1132元,虽然员工M当月只有7天在职时间,而且还是请的病假,公司依然按照规定发放了他的工资,而员工M却说没有拿到。 公司工会每年春节前会用员工缴纳的工会费,再适当补贴一部分资金,为员工发放一些实物福利。 (四) 对本案中几个细节问题的说明 员工M有较高的学历及文化素养,对劳法知识多少有些了解,当然还达不到熟悉掌握的程度,加上本人维权意识较强,所以从一开始的个人申请就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为理由,故意回避辞职或自愿离职等个人因素,因为他也很明白,不这样做肯定是没有补偿。 除个人申请外,公司离职人员都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员工M填写此表时,在离职原因一栏中,同样只填写“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他更知道,领导签字时一般就“同意”两字,事实上领导确实是这么签的。他认为我提出的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而非辞职,公司领导只要签字同意,那就应该给我支付补偿金。 晕菜的是,他居然通过某种途径得到了这份带有领导签字的“离职申请表”的复印件,并作为此次申诉的重要证据。可见一切都是预谋好的。 讨论问题: 一、员工M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同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就等于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公司在此事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哪些问题?如何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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