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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法规定了很多条对女性劳动者的保护,我就其中一条与大家讨论。
很明显,在求职中用人单位都宁愿要一名男性员工,因为男性不涉及生育问题。劳动法规定女性分娩要休三个月的产假,而且产假期间工资正常领取。女性休产假,生育费用有社保报销,还有一部分,不在岗期间的工资是由公司照出,公司除了要有人顶替空缺,还要多掏三个月的工资,而且,之前交的生育保险也是公司出的,算起来全部是由公司买的单,试想,你做为老板会心甘情愿的去用一名女性员工吗?当然是能不用就不用。这样的规定不但没有保护女性员工不受歧视,还更给她们的就业增加了障碍。倒不如改一改,说不定还能有更多的女性能够不受歧视,能够就业呢。社保交了就由社保报销,不在岗就不用领工资了,三个月返岗继续正常上班。大家认为这个主意如何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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