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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单位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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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4-28 09:38:00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单位一质检员2010年10月份进单位,在试用期被发现怀孕,是在没有准生证的情况下生二胎。单位找其谈话,她与单位领导口头协商做到2011年4月底离职。昨天领导又找其谈话,准备于2011年4月30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员工不肯,要求进行补偿。单位能否以违反计划生育生二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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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08:57:21 |只看该作者
到底行不行呢?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怀一生肯定耽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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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4-29 08:02:2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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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4-28 13:15:35 |只看该作者
1、公司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若有,以此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可以操作。--- 但在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这一点上,若产生纠纷,仲裁时,冲裁会考虑相关约定的合法及合理性。违反计划生育作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有被认定为不合理的风险。若被认定不合理,公司可是赔死了....
9 }3 Z* }3 O' v% g2、即使约定了,仲裁也不会认为这个规定不合理,但目前,以此解除劳动关系,依然存在风险。目前员工没拿到准生证,她,只属于计划外怀孕,一天没有把BB生出来,她也不属于超生,不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以此解除,肯定有风险。--- 此外,如果BB生出来了,公司还得给予员工产假。根据法规,无论是计划外还是计划内,有没有准生证,只要生了BB的,都应得到产假。只是产假待遇公司可以不给。% H! d7 [# E) E6 t% S8 L: 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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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ve越狱  回答的相当到位。  发表于 2011-4-29 16:18  回复
love越狱  回答的相当到位。  发表于 2011-4-29 16:18  回复
Mark.Yao  一般这种情况,仲裁会站在怀孕女职工的立场上去考虑,毕竟,她是属于弱势群体。  发表于 2011-4-30 1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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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8 11:01:34 |只看该作者
“三期”内的女职工虽有特殊身份但也是员工,她们仍然要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及单位的规章制度。因此,只要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相应的规定,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反,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里面没有相应的规定,解除合同就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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