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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劳动合同中止的说法是否还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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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6:24: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都没有提及这个概念,要么就是解除,要么就是终止。所以,请问各位大虾是否还能用这个概念?
6 ~% @1 o' t+ X# H$ @另问:员工被派出所拘留期间,能否算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算的话,在制度中规定这种情形为严重违纪或者按照旷工计,可否?
0 {+ e) r+ \# @. g7 k$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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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4:21:54 |只看该作者
中止﹐應該不能使用﹔"员工被派出所拘留期间,能否算被追究刑事责任?不算的话,在制度中规定这种情形为严重违纪或者按照旷工计,可否?"公司在相關規章制度增加時需明確2點﹐派出所拘留可能會有2種情況﹐一是由于員工在公司外面的行為造成(如與人打架)﹐一是由于員工在公司內部的行為造成(如偷公司產品或內部賭博等)﹐針對這兩種情況明確規定哪 種情況是曠工或者嚴重違紀﹔
我们可以自己长得不漂亮,但绝对不能让自己的人生不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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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1:35: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这些规定还适用吗?大家有什么建议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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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1:35:0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2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中止履行:(一)劳动者应征入伍或者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法定义务的;(二)劳动者暂时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但仍有继续履行条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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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4 11:34:29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劳动合同中止的特殊情形是指按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即“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又按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取保候审的原固定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规定:“对原固定工在取保候审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暂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以此为由予以辞退。在审理结束后,可视具体的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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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12:34:27 |只看该作者
法无明文不禁止。呵呵·~~~~~。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草案里就有类似的规定,没问题的。
HR对劳动法规几乎都消化不良,何以解忧,唯有laodong31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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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11:35:00 |只看该作者
劳动合同只有“终止”,没有“中止”。
: v& k% V9 U1 s$ B9 t9 O劳动合同可以“终止”的条件有:! {% c$ x. s5 R, k/ x6 G
1.劳动合同期满。6 k4 f$ `2 t' ^( v( D* _/ O2 ^
2.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專業是受人尊重的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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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09:14:59 |只看该作者
1、拘留不是刑事责任:  x. N4 o- S( N! s% L. k6 n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拘留分三类:
% Z! x: y5 v# n9 X) X2 y# w! L: n0 Y1 Q一.行政拘留(治安拘留):   h3 Y# k% }1 w4 L& a% M
是指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严厉制裁,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治安拘留最高期限为15日,期满即释放,由公安机关决定,在行政拘留所执行,对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L  `& Q) d1 N7 {" r8 O: A
二.司法拘留(民事拘留):
7 K2 Q9 A6 L+ |( A2 u5 Y1 r一种是指在民事、行政诉讼或法院执行过程中,对妨害诉讼活动(如:作伪证、冲击法庭、妨害证人作证、隐匿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阻碍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逃避执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决定,属于强制措施,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或《行政诉讼法》,最高期限为十五日,由法院将被拘留人交公安机关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请复议,拘留期内,由法院决定提前解释或期满释放。
; ^9 P" v) _: I司法拘留还有一种: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由此可见,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国家的名义,对严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种惩罚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 @; s) p4 h6 }% n# Y
三.刑事拘留: " `9 K* q6 `' E, O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 M" E7 V% z' g- Y% I$ _3 {+ H/ B- Q

) k& n: I/ B$ U. O4 m. ~2、劳动合同中止的概念新法没有规定。
/ H1 I' p: E) |4 Y 本帖最后由 雪中鹰 于 2011-4-30 09:18 编辑 5 p" f/ Z4 r" z& H, z$ _( F1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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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9 16:57:56 |只看该作者
我的理解是:# L! d* k+ [( B6 v* h
(1)劳动合同只有“解除”或“终止”两个概念,没有“中止”。
( n: L( D9 l1 m(2)员工“被派出所拘留”与“被追究刑事责任”是两回事。
# O' V! T* k% v1 ^(3)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进行约定。  ; {' A- J9 G5 M8 G
不知您的意见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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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4-29 16:57:25 |只看该作者
应该还是有效的,比如说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其中涉及到的中止合同的概念。. O8 z9 _. u: F% u8 t3 @
由于法规条文没有明确废止掉,只是说某些条款是否有效,需要参照最新的法律法规,
1 V+ I4 K$ A$ c+ Y# U一般出现冲突,以最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条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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