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两天看了常诚童鞋写的关于“如何设计离职证明才能保证合法?”的贴子,给出了如何开具离职证明的经验分享,受益颇多,但也突然间又勾想起那场旷日持久的劳动纠纷。企业最后输的,就是那一纸离职证明单。 事件回放: 员工陈某于2009.3.5入职一家公司任销售助理。陈某在工作中表现一般,属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类型。领导要的销售报表隔三差五的出现数据错误、会议记录有两次忘记及时整理发送、竞标用的标书出现几处错别字、一个月内很难保证不请假或不迟到一次。。。。,其上司王经理是一位性格耿直说话不讲方式的领导。对于陈某的工作,王经理也多次批评,但收效甚微。终于,2009.12.3,开部门会议,由于陈某又漏统计两位业务员的销售业绩,王经理终于忍无可忍地爆发了:“你到底是干什么吃的?不愿意做今天就走人。。。。”。陈某忍受不了当众受到的羞辱,当即摔门走人。 第二天陈某提出离职,办理了正常的交接手续后提出要开具离职证明单。公司给出了离职证明,上面注明了陈某担任的工作岗位及离职日期。 一周以后,陈某到法院起诉: 1、支付离职补偿金(原因是经理叫她走人); 2、补缴各项保险。(陈某为省外户口,当初入司后公司通知办理保险时她提出转移麻烦,不愿意办理)。 3、加班费。公司单休,每天7小时,每周6天,要求支付每周多出来的2小时加班费。 案件的处理过程如下: 第一回合:由于陈某直接到法院起诉未经过劳动仲裁部门处理意见,被法院驳回。 第二回合:由于陈某起诉的主体不符(陈某工作的部门是集团公司的下属公司,离职证明单上盖章是集团公司),被再次驳回。 第三回合:在仲裁部门要求陈某提供与企业劳动关系证明证据时,陈某凭借《离职证明单》这一铁定的劳动关系证明,赢了仲裁。 想要讨论的,不是王经理的管理方法问题,也不是企业最后怎么赔偿的问题,是想解开一个一直有些纠结的矛盾: 做不到完善管理的公司,面对《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法定义务规定,《离职证明》是开还是不开?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5-13 16:13 编辑 $ C5 X- X. P; c) ?
, P3 Y# l$ @$ ^0 w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5-14 15:30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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