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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提成”的帖子及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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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5-31 16:27:53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在论坛输入“提成”2字,结果显示了60多条与此有关的帖子,其中,与劳动法规密切相关的“提成”就达到了14个,分别如下:
1猜猜办案法子:为什么她拿不回提成工资(96楼公布)
2有提成协议,但老板不履行怎么办?
3关于离职人员当月的提成工资
4拿提成员工的加班问题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307135&highlight=%E6%8F%90%E6%88%90
5公司不给员工提成怎么办
6不发底薪只发销售提成合法吗?
7求助,由于业绩过于突出,老板不想给这笔提成,就在提成期未到就解雇了该员工,我能依法得到自己的提成么
8员工离职后能要销售提成吗?
9工资总额应如何计算?项目奖金、销售提成、年终奖金应含在工资总额内吗?
10单位拖欠员工提成怎么办?
11(案例讨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是否包括业务提成和加班费等?
12有提成协议,但老板不履行怎么办?
http://bbs.chinahrd.net/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37859&highlight=%E6%8F%90%E6%88%90
13销售经理提成的争议
14提成工资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以上各帖子中存在以下问题:
1、时间变迁,有些回答已经不符合现在法律的要求
2、有些问题至今也没有合适的方法
期望得到大家的积极参与,把这些老帖找出来,重温法规,寻找最有效的解决之道。
下面是我从我的邮件中看到的有关“提成”的案例,分享给大家做一个参考:
提成不属法定工资提成工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近年提成工资已成为许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定薪酬的方式。然而,我国法律对于提成工资的性质并未明确确认,劳动合同履行中,一些用人单位常以种种借口刁难职工,使提成工资无法兑现。
  提成不属法定工资
  【案例】201015日,陆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陆萍为公司的楼盘销售员,工资按销售额3‰提成。一个月后,陆萍辞职时要求公司支付2378元提成工资。公司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并无提成工资项目为由拒绝,只同意按最低月工资标准付给陆萍900元。
  【点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其中并未提到提成工资。但上述规定指出: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比例从营业收入、销售收入或利润中提取即提成工资,完全与计件工资的特点吻合。
  《劳动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退一步说,提成工资不属计件工资,但《劳动法》允许其它工资分配方式的存在,提成工资也应该在此范围。
  提成约定不明
  【案例】2010218日,一家公司因产品积压,便想到公司员工李琼与另一企业老总沾亲,对李琼口头承诺只要其推销出本公司产品,可给李琼销售额2%提成。签订协议时,公司以避免其它员工有看法为由,只写明按销售额2%以下提成。李琼为公司推销了213万元产品后,公司按0.5%计算提成,理由是2%以下是一个不确定的变数,公司规定最大提成幅度为0.5%
  【点评】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或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有关某种标准提取报酬的协议。从性质上说,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的提成协议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
  合同中按销售额2%以下提成是一个不确定的变数,在公司不承认确定数为2%情况下,只能视为约定不明确。
  当劳动合同的某项具体内容无法确定,而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又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时,内部制度则应成为处理纠纷的依据。本案中,李琼只能按公司规章收取提成。
  提成证据不足
  【案例】201041日,梁芳应聘成为一家公司为期3个月的季节工。双方口头约定,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保底,梁芳可按销售价款3%提成,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3个月后,梁芳要求公司支付共计4518元提成工资遭到拒绝,理由是公司与梁芳并没有约定提成工资。
  【点评】《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梁芳不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提成约定的存在,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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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人“鱼” + 5 + 15 很强大的帖子,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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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6:59:52 |只看该作者
先收藏了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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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5 16:21:52 |只看该作者
非常感谢常诚的辛苦整理和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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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12:03:15 |只看该作者
先看了常诚老大的几个案例,发现问题主要出在没有书面约定或书面约定不清晰,而现行法律法规对“提成”没有明确的解释和规定,这往往让企业能够很容易的打出一个漂亮的擦边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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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 09:57:05 |只看该作者
先分享并收藏了,有时间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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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9:49:22 |只看该作者
很受用,常诚辛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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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6:10:08 |只看该作者
这个案例 是在网上找的  
基本案情:
    张某系北京某服装公司员工,一直在公司产品销售专柜所在的商场从事销售工作。张某接受所在商场的管理,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只约定每月工资为人民币1560元。2008年7月,张某以服装公司与其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服装公司支付2008年2月至6月的双倍工资15805元。
    在仲裁中,双方在双倍工资如何计算的问题上产生分歧。原来,虽然双方对工资有约定,但服装公司将每月应缴纳的260元社会保险费也打入张某账户,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加上销售提成,张某实领工资为15805元。因此,张某要求以这个实际收入为计算双倍工资的基数。
    但服装公司认为,张某为公司临时工,非正式用工,因此,不应对他支付双倍工资。即使支付双倍工资,也应按照约定工资支付双倍工资,而不应包括销售提成与社会保险费。
    最终,仲裁委员会和一审、二审法院均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焦点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临时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支付双倍工资?销售提成、保险费等收入是否计入双倍工资?
    对于本案争议的第一个焦点问题,笔者认为,自1995年 《劳动法》实施以后,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在劳动合同用工的基础上,对于任何公司与劳动者来讲,双方之间建立的是平等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是计划经济时代具有身份特征的管理关系。在这样的基础上,我国劳动用工不再区分身份关系,也不再区分临时工与正式工的概念,统一称作劳动合同用工。企业都应当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均应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因此,服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但未与张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负有每月支付张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义务。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笔者认为,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因为,根据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虽然该规定未明确将提成纳入工资范围,但从提成具有奖励性的特征看,其应属于奖金类的工资,应当认定为张某的工资总额组成部分,计入张某的工资基数。
    关于260元是否是社会保险费,是否应当计入工资基数问题,关键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提交能够证明其是保险费而不是工资的证据。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在工资条显示项目中,如果有条目显示260元为公司应缴纳的保险费,那么就可以不计入双倍赔付的工资基数。本案中,服装公司提出的工资条中,没有显示260元保险费项目,因此,服装公司关于张某每月工资中包含260元保险费的主张,仲裁委员会与法院没有认定和支持。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点评

常诚  好案例!  发表于 2011-6-1 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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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 10 感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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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6:08:47 |只看该作者
回复 29楼 windwjz 的帖子
声明:这个不是我写的。
不过观点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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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 16:07:30 |只看该作者
  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实践中用人单位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经济补偿金只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来支付,将计件工资、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而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属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支付标准,而其中的工资收入包括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劳动者工资既包括月基本工资,也包括每季度、每月度取得的销售提成收入。因此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不能仅仅狭隘的理解工资收入为劳动者每月基本工资,也包括销售提成,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因此劳动仲裁、诉讼时劳动者要求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于法有据,应当受到保护。
    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中的"二倍的工资"如何计算?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劳动者的当月应得工资计算2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故销售提成等收入应当计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赔付的基数。
     综上所述,因现实生活中一些公司根本就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立书面的工资标准和提成点数,这些公司故意为日后拖欠销售人员的提成工资留下的伏笔,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在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时,尽量让公司明确销售提成的方式、时间以及离职时未到帐业务款的处理方式,且劳动者要具有证据意识,即平时要留存好相关销售提成的协议以及自己完成销售业务的相关证据材料,以避免今后举证的困难及减少仲裁诉讼成本。劳动者在销售提成问题上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要及时向精通劳动法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或者聘请专业律师代为处理纠纷,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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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诚 + 10 感谢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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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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