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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大家讲讲背景:' {) V2 Z; C8 c7 b
我从2006年9月至今在深圳一家港资企业人力资源部工作,先后从培训专员做到HR项目主任。但由于个人发展原因须离职。
( f( F5 I# G) f$ L- {; v# J6 p 我的离职单已经批了,下个月6号到期。现在当我申请我今年的带薪年假时,HR部门经理(香港人)居说:“必须做满一年后才可以休前一年的。所以不给休,且不补工资的。我们公司从未有过这样的先例”。
* _% J+ o, I2 _! D) u, V 听过这些话,我觉得很好笑。《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也有明文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0 t& f& w8 E- C HR部门经理还说:“你难道一定要休这几天假吗,如我不批呢”?真的是什么人哪?我回他,都是打工的,如是你自己的权益受到危害,你会保护吗? `9 B* ?. ?; G0 K6 `$ ~
我能感觉HR部门经理(香港人)很明显的瞧不起国内人。平明自己不知道赚了多少黑心钱,而且在我入职时他还没外面的混砍了手指,因此还住院了1-2个月。怎么心还这么坏的。
! ^* t* t; U" a+ { d( X5 L 他作为经理肯定知道这些,明知这样还要违法。想想都觉得真是有点让人有点凉心。在这个公司做了将近五年,本以为可以好聚好散,看来到最后难道还要撕破脸皮。真的超没有意思。0 f6 _1 r$ e2 o. U+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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