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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社会保险法》学习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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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22 23:14:34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具有历史意义的2011.7.1很快就要到来了,很有幸能在6.20-6.21参加了为期两天的《社会保险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培训,对于大部分法条的含义相信同仁都有所学习和解读,不再一一赘述,只把老师对新法中的新规定、新影响及一些容易混淆的概念的解释做以下整理。/ E( [" c8 ~- F( @. W
一、《社会保险法》的新规定
(一)、退休时缴费不满15年的处理:以前的处理方式是退还个人帐户部分。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较低)
(二)、40、50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理
女职工40岁、男职工50岁的,外出就业时,不再转移基本养老帐户,而是在新的就业地办理临时参保帐户。退休时,归集转移至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个人帐户的规定
1、个人帐户不得提前支取。即:参保后不允许退保。以前农民工如果返乡务农可以退保。
2、个人死亡的,个人帐户余额可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
(四)、滞纳金的规定
1、之前的规定是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要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2、新的规定把千分之二降为了万分之五。
(五)、不办理社保登记对直接负责人的处罚
除对用人单位按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以500-3000元的罚款。
(六)、未申报缴费的后果
按照本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的数额 。
(七)农民和外国人参保规定
1、附则95条规定,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意即必须要参加,而且是按法定的标准。
2、附则97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意即可参可不参,而且参加的标准是可以协商的。
二、社会保险法给企业用工带来的影响与对策
(一)、农民工维权新时代的来临
《社会保险法》将引发自《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的第二次维权高峰。
对策:
1、改变以往的用工身份观念
2、对不愿参保的农民工注意政策疏导
3、对于历史遗留问题要结合当地政策妥善解决
4、对参加新农保(合)的职工要协议明确。
农民工不愿参加社保,最好能在合同中约定:乙方选择参加新农合保险,不再要求单位为其参加社保,同时单位要把乙方参加新农合的费用给予报销。
(二)、企业使用富余待岗人员的风险加大
司法解释:富余待岗人员指的是企业停薪留职人员、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
风险:以上类别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对策:
1、把握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法律区别;
2、审查劳动者的离职证明
3、避免使用富余待岗人员
4、事先就劳动权利义务明确规定。
(三)、工伤范围加大,不参加工伤保险风险提高。
对策:
1、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严格企业奖惩制度
(四)、不办理社保登记风险加大
之前的社保争议是通过仲裁、监察、及社保稽查等途径进行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对策:
1、依法办理开业登记
2、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最好是入职第一天订立,先签合同后上岗。
3、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五)、未及时足额缴费面临“四重”风险
1、欠缴之日起按每日处以滞纳金万分之五。
2、逾期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导致职工有损失的要赔偿。
4、职工可以按照企业未依法缴纳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策:
1、树立依法参保意识
2、注意与社保部门保持良好沟通。
(六)、不出具离职证明要赔偿损失
《保险法》85条及《劳动合同法》89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策:
1、不能以离职未交接拒绝出具离职证明
2、学会利用离职证明管理问题员工。
离职证明必须包括的四项内容:
5 ^5 {" L/ o- V; a1 b! R入职时间、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时间。
以上是必须要有的项目,除此之外,可以根据员工的在职表现给予证明。
; o6 n/ o. T# B2 H" D
三、几个容易混淆的概念
1、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最低生活保障的区别
最低工资---针对的对象是在职在岗的职工,按国家规定执行。
% f7 \3 ]# c( J; C9 o基本生活费---针对的对象是在职不在岗的人员,标准在最低工资的70%。
最低生活保障---针对的对象是不在岗的失业人员,标准是最低工资的50%。
2、辞职报告与辞职申请的区别
辞职报告属于员工单方解除;
辞职申请是员工与企业协商一致解除,协商一致的解除企业不需要承担补偿金。
3、视同缴费适用人员
(1)国家机关公务员
(2)事业单位有编制的正式员工
(3)国有企业1992年10月之前的固定工
(4)军龄(服役期间)
(5)国有企业1992年10月计划内有招工指标的人员
(6)国有企业计划外临时工后来招为计划内人员的。
# H2 M3 O  Y) J3 A/ z
四、问题思考
1、职工拒绝参加社会保险怎么办?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答:首先是企业不能因此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因为此项不属于法条规定的解除内容。
怎么办:
“根据法条第60条之规定,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保险费的个人部分是法定的义务,不需要征求员工的同意,企业不能因为员工的任何不参保承诺而免责。换言之,企业甚至不需要征求员工的意见,必须为员工参保 。”社保稽查的对象是企业,不因为职工本人自愿放弃而免除法定责任。

% U, {3 P! e4 l- }8 {
2、扣缴职工的社保费后,低于最低工资可以吗?
答:劳动部规定的最底工资标准是包含了各项保险费的,但各省市制定的法规所指的最低工资是不包含各项保险费的。以各省市规定为准。

' D4 Q9 d- n5 U2 D- W' |" Y
3、人事档案与工龄的关联性及如何保管?
答:人事档案的重要性主要的是体现在视同缴费的待遇享受方面。对于档案的管理有以下建议:
1)招聘员工时,尽量不要接受员工的人事档案;
2)不要以任何理由扣留员工档案,百害无一利;
3)对历史原因造成的档案问题要及时处理;
4)档案保管要妥善,不能丢失;
5)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及时将档案进行转移。
9 K% U# H% p; _7 j% |7 m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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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 {5 n: S2 W& 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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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B! Y8 x9 _2 `. e9 b0 @ 本帖最后由 上善若水2010 于 2011-6-22 23:24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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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红尘HR笑  若水姐姐,社会保险法是谁讲的啊?  发表于 2011-7-9 13:56  回复
已有 8 人评分威望 金钱 收起 理由
乌日娜 + 10 学习了
虎山猴王 + 5 + 10 谢谢分享
方西 + 10 及时雨呀!
红尘HR笑 + 10 刚好偶在学习社会保险法,谢谢若水 ...
spcchenyue + 5 + 18 谢谢若水的分享,对社保知识又学到了不少。 ...
欧阳倩 + 20 谢谢上善的分享
Mark.Yao + 25 正好是这个时段需要的
xuefairy + 18 鼓励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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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3 13:29:04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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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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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搞明白这句话:招聘员工时,尽量不要接受员工的人事档案;请教是什么情况?
据说,坚持就是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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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分享,非常有用
好好学习,天天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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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雨啊~~谢谢了!
路是自己选的,选定了就要一直走下去,没有后悔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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