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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公司经营困难员工放假生活费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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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2 21:58:4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公司发生严重经营问题,但同时公司想保住现有的平台,对于员工采用放假一部分,留守一部分,现在存在两个问题:员工放假应该发给基本生活费吗(部分人认为没有工作,应该采取无薪假期)?标准如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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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06:36:54 |只看该作者 |楼主
谢谢各位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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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4 06:34:36 |只看该作者 |楼主
回复 2楼 jerico 的帖子1 |: \' M" k4 c" g, D6 A  P8 @' E3 E
2 `8 ~5 ^) d. l. e) l

+ p' E3 x9 j3 ?* B2 _  z    谢谢!回答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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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3 01:13:57 |只看该作者
& l3 G0 E1 `9 ?# s
6 `' Y/ C4 X/ y0 H
深圳好像是可以给最低工资标准80%支付的,忘记了,没有找到那个依据。
2 W) h3 S6 R8 T/ N
5 r0 J! C) B3 a/ l, y5 m 本帖最后由 常诚 于 2011-7-3 01:18 编辑
$ Y* \( N1 q" N" `9 @5 C! a9 e% a+ X+ w# w. r" C- l8 N% m' T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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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3:14:31 |只看该作者
江苏省规定,可按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生活费,但要承担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
( J  A/ e! i. X% S+ l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1 u6 x4 c5 y: H) v; w& z& r; Z第三十一条
9 i" \9 f2 }7 V3 i5 G* X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V6 V$ c+ s8 C                    第三十二条 " ~( Y' k4 {1 a; w& t  Q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给劳动者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生活费的,必须同时承担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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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2 22:12:41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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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v! H4 j, Z% v0 e6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非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的,用人单位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于公司停工放假并非是员工的原因,故公司在1个工资支付期周内,应该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鉴于此后公司仍没有向员工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H( i+ H! i; @0 A4 U' }) H+ H7 T' b" q8 [$ }4 b3 C6 e' a' y: q& M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原则上由企业自筹解决。企业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给予适当帮助。目前的基本生活费标准,每人每月不应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因此,公司可参照这一规定提出相应的要求。
5 O: H! B9 H7 z( [  v! N5 b+ s3 @$ r# F1 ^# m- m. b, z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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