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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讨论] 【96楼总结】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须服从的约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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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17 07:59:08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昨日午间好友聚会,偶然说起一起劳动纠纷案例,听后颇感有收获。无巧不成书,今日《劳动报》的劳权周刊也刊登了类似的一篇案例。遂将好友提及之案例分享一下,我相信这是一个有争议的情形,看看大家讨论的结果。6 X; C% }" ^( Z$ A6 ~
4 u5 z# M2 d; B6 F0 z
【案例描述】
# }5 S+ t- d4 k- }        魏国全,男,1969年7月出生,家庭住址为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魏先生于2009年和本市某国有大型机械加工企业签订一份为期三年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金加工操作。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同时,双方在劳动合同上还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
7 ^) b' L/ t/ h0 }+ a, }- v) T        2011年5月,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开设了一家分公司,遂决定从原公司安排一部分员工至分公司进行工作,并带动分公司的技术水平。公司考虑到魏先生在金加工操作上的经验,决定将魏先生安排至青浦分公司工作,遭到了魏先生拒绝。魏先生的理由如下:2009年应聘公司金加工操作岗位时,就是因为离家近,可以每天接送女儿上学。如今,到分公司工作,家中女儿无法接送,会完全打破家中的生活平衡。
% w# @7 `/ a+ C. j# I% X        公司遂拿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认为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公司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工作地点,员工应该服从。2011年5月28日,以书面形式通知魏先生,要求自2011年6月1日起至青浦分公司上班,否则以旷工处理。
" j+ |3 l& t; e( z, a+ n        魏先生多次与HR、部门领导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依然每日至原来公司上班,但由于车间领导不安排岗位,遂每日在休息室休息。一周后,公司开具了退工单,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魏先生,以违反《员工手册》关于旷工五天,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理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4 j5 Z" t7 t8 L& |7 l, `" M3 }
        魏先生在与公司相关人员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h  \% z2 \- u& N- V
(本案例中的”魏国全“为化名,案例情形如有雷同,实属巧合!). K. W  d5 n& r2 h  V
【争议焦点】- j4 d9 a( C0 ?/ i; m8 N
公   司:双方劳动合同上有约定:公司有权根据生产经营生产需要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仅限于上海市境内),员工应该无条件服从公司的安排。魏先生在得到公司书面通知的情况下未能按照公司的要求进行执行,属于故意旷工,按照《员工手册》规定:
9 F( R1 B# f8 G……符合以下条件时,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9 ?6 G7 T4 C" C) u) o3 i% I
………. D8 [9 o4 B- z7 p& r
………3 x- n0 }0 H- H3 W- ?
9、无故旷工达5天;; s& N& `3 l* [5 K% N/ L
………
8 H# p3 Y9 y9 b3 s( c公司与魏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正当接触,并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5 b" f4 ]7 z1 N% \9 ?# O- u9 M魏先生:双方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地点为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双方以双面形式进行重新约定。自己的特殊情况也与公司阐述,但是公司依然强制要求自己至分公司上班,属于于法于理都不容。所以,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 ^. \8 @. d. ]% j
# Z$ i* N0 y0 M: f0 v
【讨论问题% q6 d" H3 @+ `8 O% ^: I7 p
1、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变更,员工必须服从”的条款是否有效?
) Y$ n, @4 q' u& T- i2、类似这种情况发生在您的公司,作为HR,您如何处理?
5 T- X9 M# Y. [! R4 W- R1 S& H2 p; h
(96楼有对本案例的分析见解)9 y; y( n, n, u7 v) V' ^
: n5 h7 n1 t" w! G5 G/ ?, a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17 11:24 编辑 : V: J  E- q8 S3 O% r

  t! N* o  J; W( v( D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18 08:05 编辑 " B- M# N4 o$ @6 i8 a& B

  @6 P7 o& v' B5 g( P- [( Y+ V5 i% M% N, Y1 s  z% |+ u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23 22:04 编辑 ! x$ A  n0 s# ^. H+ U) _$ i/ M

3 R; D* S( [' K$ w* ^8 J5 ~. w 本帖最后由 Mark.Yao 于 2011-7-24 21:30 编辑 9 E  r$ a( E- j. s' M
. z5 s3 e- Y) g9 j# j. U5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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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Yao 查看楼层

上海资深劳动争议处理专家、上海唐毅律师事务所唐毅律师点评如下: 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但在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正如本案中的情形一样,预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劳动者必须服从。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我们认为,判定这个约定是否有效,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地点的行为是否合法,主要看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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蟹蓝 + 40 + 20 很好的话题!
红尘HR笑 + 10 这又是一个血淋淋的案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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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6:03:55 |只看该作者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必须服从公司对于工作地点的调配,应该属于是无效的。
# T# o% [' V2 i  ]而且,如果发生了变动,应该是公司和个人协商的结果,而不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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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4 11:02:41 |只看该作者
太明显了,无效的。
tonight,ho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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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1 15:55:57 |只看该作者
劳动关系虽然不是民法上完全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但双方订立契约的原则应不低于〈〈合同法〉〉的原则,因为劳动合同文本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因此是格式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作出不利于合同提供方的解释。
3 }# d3 u: Y$ w* L/ d# r( ~: F5 h
+ i% N, A# R/ E0 {, e2 \# \因此,企业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是不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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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6:03:24 |只看该作者
1.霸王条款,无效!
3 A3 [8 k7 [9 H7 C2.既然员工是图交通方便,能否考虑到员工的需求,有车接送或给予交通补贴,上海很大啊!
中人网论坛员工关系劳法、培训小斑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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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5 15:54:13 |只看该作者
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也有类似的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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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地址写得太细,但确实如此,那么只能按合同地址来执行:上海市普陀区
; X  ^& e$ E3 ?9 M) n2、与员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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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地址写得太细,但确实如此,那么只能按合同地址来执行:上海市普陀区
. l3 i4 `# J4 @7 `4 m$ B2、与员工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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