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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上市公司的人力培训主管,2010年3月入司,2011年1月,由于公司拟收购了一家公司,该人员被外派到该企业任综合部主管,公司未给该公司签订任何书面材料,但已经属于调岗行为。2011年7月,由于公司最终未成功收购这家企业,该员工回到了这家上市公司。刚回到公司,公司以没有合适的岗位为由,口头告之员工辞退该名员工,该员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辞退材料,但人力资源部的人员三番五次找理由不出具,甚至是直接要员工自己写离职申请表,自己离职(有录音为证)。2 L+ {; m, r1 v4 T' r/ ]
在多次的交涉及上层领导的干涉下,人力资源部在事发的第二周,出具了一份书面材料,说是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回到原人事培训主管的岗位。该员工不同意此结果,理由是,第一,该结果未与其本人协商,公司出具的书面通知不符合事实,而且,这次回公司安排岗位,是另外一次的调岗,即使是回到原岗位也是一次调岗行为;第二,在此事的交涉上,人力资源出现多次的要求员工自己写离职申请,并把申请表拿给员工,并且多次出尔反尔,说话不算,多次搪推,认为回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的领导会在工作中刁难;第三,该员工的事情全公司员工基本上都知道,给该员工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本来外派出去工作是选拔优秀的人才去的,是一件光荣的事情,但一回来,公司没有任何正当理由辞退该员工,但公司传开了,给该员工造成了非常大的伤害。所以,该员工要求协商离职。
2 P$ J9 f L+ [4 j 在此过程中,该员工多次找工会主席希望工会出面调解,工会主席找了人力负责人,在人力,工会,员工本人在场的情况下出面调解,当时的调解结果是,协商离职,意见一致,接按该员工工作时间进行合理赔偿。当时该员工要求公司出具书面的材料,但工会说,既然工会都参与了,保证不会出任何问题。结果当天下午,人力又进行反悔,不同意在工会调解下的意见,叫员工自己仲裁,并且在第二天手写出具了一份给该员工的处理意见,三点,第一点是,叫员工自己离职;第二点是,公司可辞退员工,不承担任何赔偿;第三点是,叫员工自己去仲裁。
" G ~( R, t# b, l/ u* A+ D 请问,这份手写的材料是盖了人力资源部的部门印章,那么,这份材料所说的第二点,公司可辞退该员工并不承担任何赔偿是否有效?员工去仲裁胜算如何?请各位高手及处理过劳资纠纷的律师们帮帮忙,多谢。* Y9 R0 _9 j0 B, O/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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