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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员工享受年休假 献计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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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21:00:3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律师为员工享受年休假  献计出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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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胜伦律师事务所   王肇文律师
2011731日北京晚报的一则“CNN称中国带薪休假时间21天为全球最低”的新闻中,不仅仅谈到在各国的带薪休假排行榜中,中国带薪休假是最少的,只有21天,而且还写到,据对2441人调查显示:有“54.5%的人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有23.5%的人偶尔享受过,且在参与这项调查的人中,46.3%的人已经工作10年以上。”带薪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两方面,笔者试图从年休假的有关规定,为在职员工出出主意,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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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法律相违背的单位年休假制度,员工可以说“NO
200811日由国务院制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并在同年918日人社部制定并实施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两部法律明确规定:只要符合条件的企事业职工,单位应当给予年休假。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任何个人或是单位不能剥夺。单位也没有权利通过规章制度来擅自改变法律的规定,如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不满5年的,年休假为3天,而“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对于单位的“规定”,员工可以坚决的抵制,不予执行。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项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当然,相反,如单位的规定,更有利于劳动者,劳动者可以选择执行。
2、在单位工作1年以上可以申请休带薪年休假
按照“条例”第2条的规定,职工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职工是有权利向单位提出申请休年休假,休年休假要考虑职工的累计工龄,根据累计工龄的长短决定休年休假的时间,但是不管工龄多长(至少有1年),单位最少给予职工5天的年休假。据此,只要员工符合条件的,可以主动以书面形式向单位提出申请。从形式上考虑,书面申请显得更加正式,同时为了保留证据,可以要求单位在自己保留的申请书(一式两份,一份交单位,一份自己保存)上确认签收。
3、年休假最迟不能晚于第二年休
在“条例”第5条规定,“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由此可知,应在应休当年时间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如没有安排的,最迟不超过第二个年度安排。否则单位是违法的。
4、没有休年休假,应给3倍工资赔偿
从上则新闻可以了解到,大多数的企业员工是没有休年休假的,当然其中的原因会很多,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单位不给予职工带薪年休假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有利于员工为其创造更多的利润。员工或是基于企业的压力,或是为了在保住自己的饭碗,而被迫接受现实,没有休年休假。在“条例”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在“办法”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所以,实际除去单位已经支付的工资,是给予2倍工资的赔偿。
5、书面提出赔偿请求,仲裁时效则不超过
如上第4点,因单位没有给予员工年休假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倍的工资赔偿,但是对于在职员工,会顾及到还在单位工作,畏于维权,一般的做法是在离职后再向单位提出索赔请求。但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出仲裁的时间是知道或是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1年时间,如超过1年时间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通常仲裁机构、法院的做法,是驳回劳动者的请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同时规定,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自己的主张,仲裁时效可以中断,可以重新计算,所以只要员工在仲裁时效1年内向单位主张赔偿的,仲裁时效可以重新计算,就不会届满。从证据角度出发,需要书面提出,并证明已经通知到单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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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律协劳动法律委员会秘书长 劳动法律师 劳动法培训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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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13 10:22:31 |只看该作者
连续工作一年,如果中间中断一个月没有工作,在新单位是不是意味着要继续“连续工作一年”?
心语:发现这是对自己岗位、专业进行磨练和认可的一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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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5-31 14:39:35 |只看该作者
在实际核算当中也是比较难的,现在的人员工龄界定是很难的
; f" G" [& c% `2 T, D怎么来界定,界定好了,就能计算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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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9 14:19:12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总结的很不错哦; T+ {( s7 f; A1 t7 G' ?( o
常诚 发表于 2011-8-8 22:01

0 f9 o5 r, I1 G+ s
6 [  _/ a, B: m; `4 b' p% Z0 q谢谢啊- U2 k2 ~: X7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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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22:01:52 |只看该作者
总结的很不错哦
请大家参与话题分享,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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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0:38:02 |只看该作者
我觉得光是普法宣传没用,单位不执行,职工也没办法。北京大兴那儿好多的服装厂连社保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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