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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关于生育保险与女职工三期的一些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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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23:15:01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一、生育保险费费率
, s$ H' o, h$ c/ i' b+ l  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最多不超过女职工工资总额的1%。4 g3 ^  D$ w! e& B' R  a
二、生育保险待遇享有资格2 @% P; V3 f8 g8 d( K  t" D2 {
  1、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为其履行了缴费义务。7 \: C; k7 M- o3 l" A" e# @8 H" z
    不同地方生育保险待遇的缴纳期限不一样,有的地方规定连续缴纳3个月有的地方则规定连续缴纳6个月,有的地方要求连续缴纳满一年。对于缴费达不到规定期限的,会影响生育保险待遇的标准。
/ R. h: Q/ s9 ^+ t: r, }8 q9 s9 @& D
  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Q2 @8 [# d& A4 B  q  \
    法律明确规定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而进行生育的未婚女职工才可以享受生育保险。符合生育规定的范围包括:1 E* f' k) T1 u0 g6 j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第一胎子女的;
) K3 P7 M4 ?! {; s9 R  \  (2)符合再生育一胎子女条件并且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3 F) V: u, {1 ^; E" g" e
  (3)符合(1)、(2)项生育条件但妊姃后流产(引产)的。6 d: z8 a( O( D* a4 g+ q
三、生育保险的内容4 E$ a# }: I/ c9 z9 `
  
1、生育医疗费
/ `! R; F; z9 ~& |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4条第二款规定,生育保险的内容如下:
% D  ?1 l; W; l, S+ k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向女职工提供的妊姃、分娩及产后医疗护理费用。包括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5类。一些地区还包括由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药费的报销范围指国家规定的治疗药品,营养品、滋补品不予报销。  z  ~! z$ B8 a5 m. q
  关于医疗费的标准各地都有一个固定标准且有可能做定期的调整。7 I' _; `+ D7 @" S+ T
2、生育津贴" w, }, d% [; g- T# b: H7 S  V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社会保险法》第56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7 j2 w# f0 F( u( d, n' @" G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0 J. ]# V1 P# d1 v3 d
   (2)计划生育手术假
1 u8 V- F3 t' N* ?+ p4 T8 E6 Y    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根据不同手术享受不同休假。
# O. {# [( c' _3 t& U  I9 r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y. r" E( V* z. I" |  M四、三期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 Z( {5 j/ @* z5 }) c
  
1、三期女职工禁忌在有有毒气体的场所重工、三期女职工禁忌从事第三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等
5 Z+ ?( I$ Q+ g* H# V  2、三期女职工享有不被降低工资单位权利
, o. E+ |* `3 Y" a& A' S6 z' p  3、三期女职工享有不被安排夜班和延长劳动时间的权利9 o3 A& T8 m# F
   夜班至当日22时到次日一点。
: |% ~' b$ k) y! R' a- H  ~五、三期女职工特殊假期厘清及工资计发口径7 Z4 \4 V" _7 t
  
1、产前检查及工资计发口径     
+ m8 I% P7 j$ |- y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第3款规定:“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用人单位需要注意的四个问题:5 {4 n" i0 o/ ^# c
    第一,按规定产前检查的时间为:由开始妊姃到第六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由第七个月到第八个月末,每月检查2次;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1次。7 }: P2 a0 W7 ~6 e3 T' c8 F
    第二,产前检查要有医生(医院)的书面建议书,不是女职工想查几次就查几次想什么时候查就什么时候查。
$ F1 W4 {7 l2 D0 z    第三,产前占用的时间应是劳动时间。休息时间进行产前检查不能算作“加班时间”。
8 k6 B3 B7 Y) s( Q8 h    第四,所谓“算作劳动时间”的产前检查,仅指产前检查本身所占用的时间。如果医生(医院)有书面建议孕妇休息时间,只能按事假或者病假处理。
+ E& L7 B0 d1 z/ Q/ q$ _
2、保胎假及工资计发口径& n: j/ F. s$ w( E) b+ ^  y
   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 S; T3 Y1 ?) ^
3、产前假及工资计发口径1 r5 w1 Y& c; i
    对于产前假,国家立法没有具体规定,所以是否有产前假、休产前假的条件及产前假工资均需要根据地方法规执行。例如:《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九条规定,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上班确实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60天产前假。产前假期间,工资不得低于原工资的80%。* b. ~, r* z9 S% b
4、产假及产假待遇: Q" }) Q! q. r; |0 I1 d
    女职工享受产假待遇的前提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而非计划外生育,计划外生育不能享受产假待遇。
% @4 r) u9 K, ~+ h# A% {# r8 y6 m(1)产假/ d# }; {: }/ t/ j! @: b
   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不满4个月流产,给予15~30天产假;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对于晚育,各个地方有增加产假的规定,一般是在原有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30天,但是有的地方增加的比较多,所以用人单位在适用时应当注意相关的地方规定。: f7 C" s: L7 o/ k
(2)产假期间工资
4 U8 U% C& q; K- f    有社会保险机构以生育津贴的形式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产假期间的工资有单位按照原工资的100%支付。
, ~# ^1 y6 p1 T' r(3)护理假, b7 O6 f/ s; x
   男方享受护理假的条件是妻子晚育(女性年满二十三岁,男性年满二十五岁,才属晚婚晚育)。各个地方的规定不一样,江苏为15天,北京、黑龙江1个月,陕西10天,浙江7天。2 S% Z) s0 S. I& \6 ~
5、哺乳期及工资计发口径
/ p- o# {( O8 P2 K( n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有不满1岁的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该在每天给予2次哺乳时间,每次半小时,每天2次合并为1小时。同时,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时间算作是劳动时间,哺乳期的工资应到按照原工资照发。婴儿满一周之后哺乳期结束。如婴儿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以酌情延长哺乳期。
! }9 [  [' ^1 j0 k$ x1 }
6、哺乳假及工资计发口径
0 e/ h( e( e4 A. r' V
   关于哺乳假和产前假一样,国家层面的法律没有作规定,具体的应该根据各个地方的规定。例如:江苏的哺乳假为6个月,工资按照原工资的80%计发。0 R6 u( S9 j. [1 x$ O
   关于哺乳假的规定,有的地方是硬性的有的地方是软性的。例如:江苏是在哺乳期内上班有困难的,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J  k4 v; o# m0 B6 B: H
六、三期女职工解雇保护与操作技巧
7 W& a# V' X$ }9 x9 O    劳动合同解除的限制及例外+ o: ^6 s' _) T7 F6 v$ D9 {
    三期内女职工享有的解雇保护的权利仅限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显然,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与怀孕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不受限制的。其中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即便是三期女职工,如果存在上述6种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随时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 j7 A9 A, G6 G9 F. m: r! L
附表:女职工特殊假期及工资待遇一览表% F' n4 Y( P3 X$ K0 k( B

- L2 B9 Q8 S" E2 Y5 I
享受条件
期限
工资待遇
主要依据
产前检查
和医疗保健机构约定
妊娠期间检查时间
工资照发
国务院法规地方法规
保胎假
医院证明需要休息
无规定
按照病假待遇
劳动部复函
产前假
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2.5个月
原工资80%
地方性法规
产假
正常生育
90天
生育津贴
国务院法规* w. I" E1 k7 z. a$ A- k7 m
地方法规
难产
加15天
多胎,每多一胎
加15天
晚育
加30天
流产
不满4个月
15~30天
满4个月以上
42天
哺乳期
不满一周岁婴儿
1年
原工资照发
哺乳假
产后患有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的疾病,本人申请单位批准
6个月
原工资80%
地方性法规
备注:以上各类假期,地方有规定的,请注意按照当地的地方规定执行。

' F; r6 J; D2 K4 c7 P( |) W; @
4 w/ ?& W& h; y; a2 a

/ g2 {+ J1 i7 F0 W
' ~1 q4 N9 M$ e6 l# S" G0 m
& K- N: k8 p* i' U# a4 }7 A1 N 本帖最后由 daijianghong 于 2011-8-8 00:24 编辑
# R/ R. O) _% K6 a4 A- |+ r: V! _! X
/ y( G9 T( c+ I+ U* N' N"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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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我国的法律越来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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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学习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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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实用啊,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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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楼主,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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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支持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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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贴,学习 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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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地方的具体政策也要自己整理才行。比如:济南的规定是产假期间不发工资的。
/ e3 H5 X1 d! w/ s& p$ i“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产假天数÷30天。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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