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s企业,原来为国有企业。92年改制为股份制企业,96年该公司正式挂牌上市。97年至今经过3次资产重组,02年被一家民营企业借壳上市,资产被置换。原来的企业成立为新的公司。原企业职工在新成立公司工作,没有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仍然延续95年签订的劳动合同。所谓的国有企业身份一直没有“买断”。现有部分职工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大部分为92-2000下岗的不在岗职工,每月仍在新成立公司领取生活费,公司每月为他们缴纳社保金)。s企业想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应当采取怎样的措施?有那些法律依据?职工都认为他们的原国有企业身份怎么办,要求企业给予说法。人力资源部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y7 F7 x( Z. V+ ~7 M#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