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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又多了一个找工作的渠道,即通过与人才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再由该机构派遣去某单位工作,这就是现在渐趋火爆的人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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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5 P6 F, X8 Y1 v) O9 g9 F 其实,人才租赁在我国并不陌生。像主持人、司仪、礼仪小姐、摄像师、厨师、钟点工、清洁工、保姆等已经在租赁了。假日工程师、项目工程师、自由职业人等也大量涌现。许多人也许正是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找到的工作,只是自己不知道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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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人才租赁业方兴未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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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6 u( F7 y& w 时下,人才租赁这一新生事物在国内正呈方兴未艾之势,据悉,上海市正在实施的“人才柔性流动”战略就包含了人才租赁的内容,像嘉定区一年之内就为40多家企事业单位和近240名引进人才办理了租赁使用业务;江苏省出台的政策中也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有偿租用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辽宁省本溪推出的双职双薪高级人才共享制度,规定对副高以上职称和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并不侵犯本单位知识产权、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可在企事业单位之间被租用兼职;镇江市推出的用人新举措也强调人才可以租赁,实行人才租赁后,用人单位与个人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可以摆脱种种因“管”人而产生的争议和纠纷,一旦租赁期满,租赁合同自行解除,权利与义务关系自然消失。而前不久在广州召开的“国内现代租赁业发展趋势”研讨会也提出以人才租赁为主的智力租赁产业将获得长足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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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租赁这种新形式之所以会受到如此青睐,是因为随着人才派遣公司帮助充当过去“单位”的角色,用人单位就不必再为很多“人事”烦恼了。据了解,目前北京有人才租赁资格的公司就达到几百家,仅去年被派出人员就达到了几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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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不出租 6 I3 B& E" b v! ]4 V, A0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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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岁的罗先生是一位通讯工程师,曾经做过一段时间“出租人才”。现在,他找了一个公司安顿了下来,准备踏踏实实地干了。做“出租人才”罗先生最大的体会是,对个人的长期发展不利。因为,作为公司的员工你可以享受到公司为你提供的福利待遇,更重要的是公司会定时给每个员工提供进修、培训的机会。而“出租”人才的中介公司因为经济实力等原因,显然,不能提供给人才良好到位的培训机会。而在科学技术发展飞快的今天,没有进修只有面临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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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先生34岁了,是个项目顾问,和罗先生相反,他是在离开公司后加入到“租借系统”的。他看中的是被租借能给他带来高收入,“通常情况下,需要人才的公司都是因为有比较紧急的项目,所以基本上都会开比较高的价钱,我现在一天的工资在1000元左右,这要比我当初在一个公司做正式员工的收入高一倍。”现在,叶先生在行业内做久了,一些相关公司有了项目都会找到他,他不愁“失业”,且每个月都会有相对稳定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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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r4 N5 D, _# C" p f 随着人才租赁这一新的就业渠道的出现并发展,很多人都开始尝试这一方法,像罗先生和叶先生一样,他们通过“出租”找到了自己的最佳工作方式,有的人继续“出租”自己,有的人则安顿下来。 0 d8 w$ |/ O& s" i0 v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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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家指出,人才租赁作为一种就业渠道,具有特殊性,并不是对所有人、所有职业、所有企业都适合。 - J5 R1 `2 C+ B, m. I* P
" c" q. q5 m1 \3 O 对于个人而言,如果长期处于被租赁状态,而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将无法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从长远看不利于个人发展。作为求职者应根据自身实际条件、工作环境、职业规划选择是否参与人才租赁,而不应跟风和赶时髦。 ; i: @8 `$ w$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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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保护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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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新生事务,在人才租赁执行中,个人的利益最容易受到侵害。”北京祥琦劳动信息咨询公司总经理、资深劳动人事顾问左祥琦先生认为,这主要因为在人才租赁中,劳动者、用人单位、租赁机构是一种三角式的关系,即派遣公司的员工与派遣单位之间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又签订了劳务的输入输出合同。由于我国规定不许有双重劳动关系,这就造成被雇佣者一旦发生问题,却要找和他有实际劳动关系但不直接发生劳动关系的派遣机构,这时候往往派遣机构和实际用人单位会互相推委,面临两个强者,被派遣人必然处于势弱的地位。 3 {1 L9 B6 j; D) {7 F5 L
) H2 {% Y/ j/ O8 X! G7 j, E 左祥琦认为,被派遣者在以下几个方面容易受到侵害:一是在加班问题上,被派遣者在用人单位加班后,一旦对方不给加班工资,想告用人单位但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存在,想要在当初与派遣公司的合同中注明这些,但由于当初的合同都是统一格式又没办法。所以,被派遣者想维护自己的权益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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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d+ U- d) }8 _ x 二是保险问题,有时等被派遣员工离开用人单位要保险时才知道企业根本不管,而且与派遣公司之间推来推去。用人单位的理由是你不是我企业的人,我只管发你的工资,至于其他的应找派遣公司去要;而派遣公司的理由是保险是随着工资走的,既然工资不在我这儿发,那么,保险我也管不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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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在工伤问题上,由于工伤一般不会在派遣企业中发生,按照现行的《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是工伤在哪儿发生哪儿承担,也就是说对于人才派遣这种形式来说一般应是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的,但《条例》没有考虑到的是被派遣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也容易造成问题不能得到解决。 : Z$ l5 }3 f+ _; ]' u
* l+ t% i2 n2 t! U5 k+ y 四是解除劳动合同方面也存在问题,按规定由于企业的问题应该由企业给予补偿金,但用人单位认为被派遣者不是我企业的人,所以只是将人退回去了事,实际上他们之间解除的是工作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一些派遣公司的操作方式是当有需求时我才招人,所以,当员工被退回来后,企业会说,我招你就是派你到那家企业去工作的,现在人家不要你了,没办法,我也只好跟你解除劳动关系了。这下被派遣的员工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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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到底如何才能保障被派遣员工的权益呢?左祥琦先生指出,应该加强法律方面的规范,比如在日本,就有专门的《工人派遣法》,用来调整这种新型的劳动关系,该法中一条重要的原则就是认为被派遣者与两边单位之间都存在着劳动关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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