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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有什么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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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8 22:14:26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开除是对犯错误职工作出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它适用于如下情况:(1)被判刑并入狱服刑的;(2)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3)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4)严重犯有《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第11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7 y# f/ h* K+ }1 V1 g+ d2 A* U# d     开除处分的处理时限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 M4 v5 p; z" R" y& `- z7 t6 k     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 m1 f% [" c% K5 P( W
     辞退:它分两种情况,一是违纪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违纪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某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不是行政处分,是一种行政处理,没有处理时限的规定。违纪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违纪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
8 H( u8 T# |( L6 u! _     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就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
) R4 R" h) j8 y( E* y2 m/ l2 P    辞职是指职工根据劳动法规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提出辞去工作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待,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已的选择,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M5 i6 G. W6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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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7:02:11 |只看该作者
解除劳动合同和开除不能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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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6:48:29 |只看该作者
“开除、除名、辞退、辞职”四个用词都不规范。" M7 M' C# t; m' e
“开除、除名”已经失去法律法规的依据,不宜再提。- e  @, b# R& A/ M0 _. f/ O7 x
“辞退”的规范用语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5 a6 B& H4 s/ \3 R3 p8 W“辞职”有规范用语是“劳动者(或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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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蛋孵鸡  正解。很严肃的说~~~  发表于 2011-8-29 17:02  回复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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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1:57:12 |只看该作者
《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是什么东东?偶孤陋寡闻,从没听说过……汗死了!
4 M: x7 H$ e' S解除劳动合同不叫“开除”和“除名”……在劳动关系管理中,用词一定要严谨,否则会害人害己……苦头有得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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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efairy  MS那个惩罚条例已经废除了吧  发表于 2011-8-29 12:01  回复
信任、责任、重任、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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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1:39:21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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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0:58:52 |只看该作者
原来如此啊,学习了!感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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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10:44:30 |只看该作者
现在统一叫: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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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心小白  对头  发表于 2011-8-29 11:19  回复
不争,不染,不逆,不持,不缚 快乐就在智者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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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09:29:28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6号《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的3 C9 B. ~7 V" C% L: u8 s
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是2001年10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的! S6 k: p* b7 E: w* t0 ^* J,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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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29 09:10:07 |只看该作者 |楼主
一、如果员工有犯重大错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开除。
. s0 O& {6 Q5 ]  B9 x二、不服从调动达到严重程度,也可开除。
* w( c7 L* v5 f# A! R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3 A. |$ S. D3 l" m% w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M) U: s1 ]  \4 @  b- J(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 v9 [! W: F7 N$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2 C- F/ Y' V: S2 w6 J3 F(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N& m  M) y0 Z9 o8 n! W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9 Q! ]3 |1 A5 h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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