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现将我市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10元(每人每月,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市区10.6元(每人每小时,下同),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7.1元。 上述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本帖最后由 yinger_72 于 2011-8-30 23:2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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