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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超指标生育第二胎子女的员工是否应该有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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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7 23:07:42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计划指标内生育女职工可以享受产假,但对于超计划生育的只有罚款的规定,没有明确是否应该享受产假。那么这类女职工是否应该享受产假呢还是按照病假对待?
8 v' p* Z1 i# l& s;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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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仔David  无论什么情况下,生了,都有产假。  发表于 2011-9-19 10: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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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4:03:59 |只看该作者
给产假,但不享受产假待遇。是按事假还是病假,由公司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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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3 10:21:40 |只看该作者
subway_jj 发表于 2011-9-22 11:01 * B* x- h- c- f7 I6 ~+ ]" \# n
楼上的
8 V. h7 v4 Y* q7 c& ~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
2 ?7 D$ h% \2 D0 o/ Y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 ...

5 V% c. V: M- ]8 n既然地方性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那就按国家法规来,《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是国务院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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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1:23:44 |只看该作者
既然人家已经怀孕,那么我们就应该给予相应的产假,但是产假期间的福利我们可以适当的做些调整(例如给予最低工资,相关福利取消等)。如果说她是属于地区相关计划生育规定范围内的,我们应该给予国家法律规定的流程办理。具体情况还是要结合各个地区的规定及国家法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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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1:10:23 |只看该作者
无锡市实施〈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
+ s9 H% V/ \9 p0 |& z$ P1 Q2 b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生育的,当事人自行承担孕期检查、生育等费用,不享受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并由市(县)、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 t- e' K$ h1 H  R" V& d/ J  O
+ Z- Q2 b& A7 {' E& I3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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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hucn  计划生育条例各省与各省都不同,我在陕西省。  发表于 2011-9-22 21: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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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2 11:01:23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
; E; Z- F5 j# W6 v$ ^5 q; u《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3 O3 j8 }( A# o: O: e( X/ i4 M
  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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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jhucn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对超计划生育有罚款额度的规定,但是没有让企业减少工资或者停发工资的处罚。  发表于 2011-9-22 2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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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0 21:00: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
我本来以为可以按产假休假但可以不发放工资。但今天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我认为:即使是超指标生育,也要按正常产假对待。当然超指标生育,计生部门是要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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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22:54:59 |只看该作者
不给假的企业去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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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人节活动勋章 2012中人社区群英谱勋章 最佳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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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19 22:00:27 |只看该作者
假期不会那么长。
关注中人网,关注新人区。新人区,一个神奇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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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给,但是不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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